銀行不續貸,反而要求還貸,不還就起訴拍賣怎麼辦?

水木賀喜


銀行不續貸,要求還貸,不還就起訴拍賣?

樓主所問的應該是房子或者車子的先息抵押貸款吧?

如果暫時沒有能力來還錢的話,又不想賣房的情況下。趕緊找個貸款中介,去其他的銀行申請一筆。申請下來了把這筆錢還了。這樣的話會花費大概總貸款金額的三到四個點成本左右。不過就算是轉押成功了,也還是需要每個月還款,以貸養貸。要考慮好你的經濟狀況還有你的徵信。千萬不要量力而行,那樣的話結果更壞。

還有一個辦法就是,直接掛牌交易。千萬不能讓他走到拍賣的環節。一般的房產抵押也就七成左右。如果讓他拍賣的話,房子的位置比較筍的,拍賣還能剩個一成錢。位置差的話基本上拍賣完能持平不錯了。自己直接賣的話還能剩下點錢。

疫情影響,現在的貸款放款時間還是很快的,如果房子空間夠的話還是有一定的週轉資金的。時間把握好的話還是不用付出那麼大的代價而去折騰房子。努力把生意做起來增加收入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如果以貸養貸的話一定要考慮清楚。


金融老孟


銀行能幹的事情要麼是“錦上添花”要麼是“釜底抽薪”,但絕對不會“雪中送炭”。

作為同是天涯淪落人來告訴你:任何時候銀行說了算。

銀行突然抽貸但事情我也曾經經歷過,在2014年但時候,通過xx銀行生意人卡,獲取了一筆40萬但信用貸款,約定貸款期限5年,中途可隨借隨還。但是用了剛好三年,就突然在毫無徵兆的情況下,被銀行抽貸,和銀行溝通了多次,最後都失敗告終,不得不硬著頭皮硬挺到還清為止。

銀行有隨時抽貸的權利

對於銀行貸款的還款方式,有先息後本,等額本息,等額本金,隨借隨還。但是無論哪種形式。銀行都有提前終止貸款的權利。很多朋友可能不解,不是在簽訂貸款合同的時候會明確約定還款期限和還款方式嗎?但是我要說的的,有幾個借款人在貸款的時候認真的清楚的閱讀了銀行的貸款合同?

每個貸款合同中都有一條就是銀行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借款人或者其他情況發生變化提前終止並收回貸款的權利。比如因為借款人的還款風險增大,銀行的金融政策調整,這些都可能會造成銀行提前收貸。而借款人是沒有任何權利去反駁的。

銀行抽貸的原因

要說到銀行抽貸的原因這個就無法一一列舉。總之它可以在任何時候找出任何理由對借款人進行抽貸。


比如我當時的被抽貸的原因就非常離譜,是因為當時那個金融產品的逾期率高發,而我本人並沒有出現任何還款逾期行為,就因為正規產品逾期率壞賬率高發,順帶也把我的貸抽了。最關鍵的是,它根本不考慮這些借款人此時是否有足夠的應對突然性抽貸的償還能力。總之我要抽貸,你看著辦。

還有我今天剛好看到一個案例,和題主的情況類似,也是抵押貸款。但是因為借款人因為銀行這筆貸款到期,將房子做了二抵,想通過過橋的方式把錢拿出來先還銀行,然後等銀行續貸後再將房子二抵的貸款還清。結果銀行卻因為房子出現了二抵,在貸款換進去後,拒絕續貸。

當然還有的原因就不說了,總之當初賈躍亭因為高額債務出逃美國的根本原因,也是銀行抽貸,引起資金鍊斷裂,從而引發的一些列連鎖反應。

銀行抽貸後是否還有協商的餘地

沒有,沒有,沒有!除非行長是你家親戚!

被銀行抽貸後,如果是循環額度的借款,原則上還可以根據剩餘期數還款。因為我當時就是這樣,像我這種對於銀行的各種套路都熟悉的不能再熟悉的人都沒協商成功,我想大部分人都一樣。

如果銀行要求借款人立即歸還,那麼我想最好的結果就是銀行重新給你分期。但是這種情況發生 幾率很低。除非銀行覺得你真的沒有償還能力,起訴沒有用。但是如果銀行知道你名下有資產,那就不要指望了。你不還就起訴,起訴到強制執行你的資產。如果你說銀行耍流氓,那也是沒辦法,誰叫你是債務人呢?

這裡給題主一點小小的建議,如果名下有資產,個人徵信良好,面對銀行抽貸,今年的金融政策貌似可以辦理轉貸。就是去其他銀行通過你的資產辦理貸款,然後用這筆錢來填補這筆貸款。如果徵信不過關,名下沒有資產或者資產能辦理的貸款不足以抵扣之前銀行的貸款。那麼就只能硬著頭皮想辦法了。如果協商最好的結果就是重新分期,每月還款,這個還要看借款銀行有沒有這個政策。


MR瑞


遇到這種情況,幾乎無解,唯一的辦法是求助於政府。

銀行貸款到期後,不願意再續貸,而且要求提前歸還其他尚未到期的貸款,說明銀行已經對你的企業失去信心了。至於失去信心的原因,有可能是你的經營情況不佳,也有可能是信用情況不佳,又或者你是涉及擔保鏈或者民間借貸。總之,銀行宣佈提前到期是有原因的。

為什麼說求助於政府呢?很多地方為了讓企業能夠獲得銀行續貸,主動成立了“轉貸基金”,專門用於替企業週轉到期貸款。由於這些資金來源於政府,因此銀行也不敢吞了不貸出來。這可能是唯一的辦法。

不過,一旦已經出現銀行斷貸的情況,想要挽回的幾率,基本不會超過一成。至於拍賣抵押物,自然是很正常的事,銀行有法律撐腰,又有錢有勢,借款人很難阻止。

我是空谷財譚,與您分享我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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