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穩定就業”緩衝器作用,儘可能減輕疫情給企業帶來的生產經營困難,市人社部門積極落實國家、省和市關於加大失業保險援企穩崗工作實施意見精神,對堅持不裁員、少裁員的企業發放穩崗補貼,幫助企業穩定就業崗位。
一、申請對象
申請穩崗返還單位必須具備企業資質,以工商登記部門註冊信息為準。
二、申請條件
(一)2019年以來已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及以上。未足額繳納的,可在2020年5月底前足額補繳後申請。
(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要符合國家及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和環保政策。
(三)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於5.5%。對30人及以下的參保企業,裁員率不超過參保職工總數的20%。
三、補貼類型
(一)正常經營企業普通性穩崗返還
補貼標準:返還企業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
(二)困難企業應急性穩崗返還
生產困難且恢復企業申請應急性穩崗返還,在滿足上述申請條件的同時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申報時資產負債率不得超過80%,並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
(1)2019年以來,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出現虧損(需經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證明材料);
(2)2019年以來,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利潤總額同比下降30%以上(需經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證明材料);
(3)2019年度以來,下一年度利潤總額比上一年度同比下降30%以上;
(4)2019年以來,連續2個自然季度進出口額較上一年度同比下降20%以上;
(5)市政府常務會議認定為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的。
2.符合上述條件後,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恢復有望企業:
(1)企業尚有未完成的合同,或有新訂單、新項目、產品或服務購買意向協議;
(2)2019年以來,滿足暫時性生產經營條件後,連續兩個月及以上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環比回升(需經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證明材料);
(3)市政府常務會議認定為恢復有望企業的。
3.企業與工會組織協商或以其他形式制定的穩定就業崗位措施: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行業企業,2020年一季度內因政府疫情防控要求停工停業45天以上,且滿足申請條件(一)、(二)(三)款的,可申請困難企業穩崗返還。
另外,對以獨立繳費單位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戶並按照規定參保繳費的企業,符合上述申請條件的,也可申請困難企業穩崗返還。
4.具有以下情形的,不給予穩崗返還:
(1)被列入不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技術落後、沒有市場前景、生產經營恢復無望的“殭屍企業”;
(2)被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
(3)已享受2019年度普通企業穩崗返還或2019年度企業獎補資金的;
(4)2017、2018年連續兩年沒有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
(5)政府常務會研究其他不宜進行穩崗返還情形的。
5.補貼人數:
按照企業2019年月均參保繳費人數確定。
6.補貼標準:
按照我市6個月人均失業保險金標準確定。
四、申報方式
符合條件企業可直接向所在縣、區人社部門經辦機構申報。
五、各縣區經辦機構聯繫電話
市人社部門經辦機構電話:43886952
本溪縣人社部門經辦機構電話:46823945
桓仁縣人社部門經辦機構電話:48862338
平山區人社部門經辦機構電話:42371293
明山區人社部門經辦機構電話:44832155
溪湖區人社部門經辦機構電話:45836084
南芬區人社部門經辦機構電話:43834255
高新區人社部門經辦機構電話:45858431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