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拒絕領導飯局女護士被解僱,醫院是否應維護她的尊嚴?

4月初,万物复苏,春意正好,成都医大医院的女护士小莉(化名)心情却很糟糕。据悉,小莉因为拒绝了领导饭局邀约,没有领会领导精神,在试用期还没有结束的时候,其被科室詹主任通知解聘。被解聘时,詹主任还像小莉发出了别有深意的短信“给你个忠告,做事学习可以慢,但是一定要领会领导并听从领导的指示去做……”。

【劳动法】拒绝领导饭局女护士被解雇,医院是否应维护她的尊严?

恶魔之手

无耻,赤裸裸的职场潜规则暗示。事件曝光后,成都医大医院很快发布了通告,停止詹主任的一切职务,重申了小莉解聘流程符合医院规定,并欢迎社会和媒体监督。该通告堪称完美,完美地让医院撇清了所有关系。但,医院真没有责任吗?

律师分析:

一、医院应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


【劳动法】拒绝领导饭局女护士被解雇,医院是否应维护她的尊严?

(一)劳动保护的物质层面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应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该等劳动保护包括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提供职业培训、购买社会保险等各个方面。针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还规定了特殊的保护要求,包括减少工作时间、降低工作强度、限制工作范围和保障休息等。

除提供前述物质保护外,笔者倾向于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护的内容还应拓展到精神层面。

(二)劳动保护的精神层面—应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

《劳动法》第96条、《劳动合同法》第88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拘禁劳动者。前述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人格尊严。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故,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特别是在行使劳动权利时。此乃宪法规定的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人格尊严、劳动权利是所有主体的宪法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时,也应确保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二、未提供合理保护,院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义务与责任对应是基本法理。如上所述,院方应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劳动保护的范围涉及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如果,院方没有履行自己的合理保护义务,院方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诚如小莉所言,在小莉事件爆发前,涉事科室主任还约过另外两名护士吃饭。暂不知另外两名护士遭遇了什么,但至少可以看出詹主任堪称一把老手。只不过,这次在小莉这里栽了跟头。


【劳动法】拒绝领导饭局女护士被解雇,医院是否应维护她的尊严?

聘用和容忍这样的主任,院方难辞其咎。

即使院方在录用时,詹主任还是阳光少年,没有一点油腻迹象,其对没有辨明这样的员工不存在过错。在詹主任一步步油腻无耻过程中,院方错过无数次发现和制止的机会,难说院方就不存在过错。放任风评如此差的员工潜规则女护士,搞臭整个单位,院领导怕是要提头来见了。

虽然小莉并未遭遇毒手,但詹主任的潜规则暗示依然动摇了年轻姑娘的信念。这是精神上的损失。虽然现行法律未有规定院方承担何种责任的条款,但是最起码的民事物质赔偿、赔礼道歉是免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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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单位应如何维护职工的尊严

(一)严格员工录用、领导选拔标准,严禁詹主任之流进入公司,走上领导岗位;

(二)广开言路,设置匿名举报,让罪恶之手无所遁形;

(三)严厉处分害群之马,不给人渣留情面。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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