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李星星媽媽把養了14年的女兒,假定在有了14年的感情基礎上,還要把孩子送養給陌生人鮑毓明?

Avril--aili


確實母親也有罪,不是她把女兒送四十歲的老男人,女人怎會收如此大的傷害,這母親也該判刑,練男人一起贖罪


健康天使—馨宜


上圖為代理本案律師

李星星媽媽的做法確實有些違背常識,以所謂的信神的名義,將十四歲的女兒拜給單身的鮑某做義女,隨後還合戶了,這明顯的有很大風險會產生倫理危機,但是她還是這樣做了。

她這樣做的最嚴重後果不僅僅是女兒被鮑某性侵了,還有了她們是有目的的勾引自己的藉口和說辭,給警方破案帶來了嚴重的困擾。

目前網絡上鋪天蓋地的是義憤填膺和對警方不作為的質疑,但是,我卻想從另一個角度來解讀這個案件為什麼要立案和破案那麼困難:

第一、這個養父鮑某是名校畢業的法律人士,其精通法律的各個環節,所以,他在跟一個未出身社會(按照受害人描述,第一次未成年)的女孩發生關係時,已經考慮過法律風險。所以,以他的老練已經阻斷了取證的可能或者利用各種誘導利用時間、情感、威嚇等手段湮滅了證據;

第二、雖然按照受害人的描述,其未成年(14歲)被強姦,無論是否自願,很顯然都是強姦。問題是,如果當時沒有報警,現在成年了再來追溯,只要沒有鐵的證據、當事人堅決不承認,在無法獲得證據的情況下,法律是無法制裁他的;

第三、受害人母女明知對方是單身男性,為女兒拜單身男性做養父就存在倫理上的風險,還繼續了這種不正常的拜養父又發展成家庭組合的舉措,這就給了鮑毓明辯解她們母女別有用心的空間(情理上也不排除這種可能)。

其實,這件案子很多人的“義憤”,都是屬於情感衝動的一般表達,而不是理性的法律專業思考。從情感傾向性來講,我也傾向於鮑毓明是強姦犯,應該受到嚴懲。但是,從法律程序上講,就是很難辦的了他。

辦不了不是警方不作為,而是現代法制精神的完善。現代法制精神是不允許作有罪推定的,換一句話說,沒有過硬的證據形成證據鏈,警方就要優先向著無罪推定的角度去反證嫌疑人無罪。而沒有完整的證據鏈,單憑李星星母女的說辭是沒有辦法給一個人定罪的。

從情感上來講,大家很難接受,但是從法制精神上來講,這是沒有辦法的事情。


謝金澎


這個女兒之所以出現人生中這樣的悲劇,是因為這個媽媽有巨大的問題。

我的姐姐在她上高中的時候,突然某天帶回來過一個男人,這個男人跟我爸爸差不多歲數,她叫我也喊他“張叔叔”。我姐比我大三歲,我那時候上初中,姐姐在縣裡一中。我家裡所有人都覺得這個張叔叔很好,經常給我姐留吃的,因為他在電教站餐廳上班,(其實現在想起,他就是一個工人,是個有編制的工人。給我姐留的,也只是一些剩的飯菜,對那時農村的我們來說,那幾餐飯還是挺誘人的。最主要我媽媽覺得她女兒很能幹,結交上這麼一位城裡的好心的有能耐的“張叔叔”,貌似帶回來在農村還是有頭有臉的。)張叔叔還經常寫詩,給我看過,他的詩發表在了一本叫做什麼《一衣帶水》的日本雜誌上。他有一個老婆,看上去半死不活的沒什麼活力,但張叔叔是那種身體很強壯,精力也很旺盛的人。

我那時候還曾經聽我姐姐說過,這個張叔叔說,以後打算把他的侄兒介紹給我的姐姐做男朋友。(後來我長大了才發現,這是個多麼荒唐的誘餌,他的那個侄兒非常優秀,最後留在了農業發展銀行,在北京工作。哪家城裡的侄兒會瞧得上高中時候經常跟自己舅舅玩,瞧得上自己舅舅給點剩菜剩飯的農村小女生?)

我上了高中時,有一次跟我姐姐一起在他家裡耍,他摸了我的乳房,我那時候才感覺這個男人不對頭。但我誰都沒有告訴。後來把這個事告訴我姐姐的時候,我姐姐只說,那你就打他的手噻!我覺得我姐姐的這個反應有問題。

這個男人最終在我姐姐考大學過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我姐那時候復讀了一年,分數仍然不夠,他幫忙不知怎麼的又錄取進去了。

這個男人在我們家活動了好多年,直到我結婚,好像他才慢慢退出我們的生活。

我姐姐跟這個男人的交往,我不知道他們之間發生過什麼,但這類莫名其妙突然就出現在我們生活裡的人,我爸媽是不會覺得有什麼不妥的。我印象中,小時候我們的家裡,我的爸媽也經常留宿一些我不認識的客人,男的女的都有,來了過一段時間又走了。只是那些人沒有對我們做過什麼,我沒多想。現在,我會認為,我的父母是有巨大的問題的:自己養了兩個女兒,自己還莫名其妙經常帶一些男男女女的在自己家裡晚宿,那就是在引狼入室。

我長大以後,對我媽說過這件事,我媽沒怎麼反駁。然後我問我媽,“你是個媽媽,你養了兩個女兒,你怎麼不想想這個男的怎麼能夠跟你的兩個女兒走這麼近?”我媽卻罵我不會想,老想著這事。

這,就是我的母親。我堅決相信,天底下這樣的母親不止我媽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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