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線旅遊服務管理暫行規定解讀

近日,文旅部就《在线旅游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部旨在规范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经营行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促进线上旅游行业健康法治化发展的新法,必将对我国旅游产业发展起到里程碑式的积极作用。

在线旅游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新规最大的亮点是直截了当的回应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首先,虚假预定问题一直是旅游者深恶痛绝的问题,本来线上都订好了房间,结果到了地方才发现被平台坑了,一场美好的旅游变成了无处可居的“流浪”。新规明确了预定票务、酒店等服务时,不仅要建立“透明、公开、可查询”的渠道,让旅游者自己看到最终结果,而且还规定了兜底条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虚假预定”,否则就要承担严格法律责任。

其次,大数据杀熟首次被写入立法。大数据杀熟的本质是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个性化推送技术的“价格歧视”。电商法关于所谓“反大数据杀熟”的规定是被媒体错误解读的,其法条规定是限制在“精准广告”角度,电商法并没有对大数据杀熟作出明确规定。新规弥补了这个立法空白,用直截了当的法条明确,不得对旅游者在同一产品或服务条件下设置“差异化价格”,这样就让监管有了抓手,让旅游者更放心出行。

再次,低价团问题被上升成为平台主体审核责任范围。低价团是扰乱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甚至涉黑涉暴犯罪的“病灶”。本来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一定规定,但对于在线旅游平台而言,却缺乏直接安全保障义务与审核责任的规定。新规侧重从平台经营者“不得提供交易机会”为抓手,又为打击低价团加了一道可靠的防线。

最后,旅游者评价的权利。新规在电商法基础上,不仅明文禁止平台非法删除和屏蔽旅游者的评价,而且还增加了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强制 ”旅游者做出评价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也是基于对互联网产业业态发展的实践考察,回应了旅游者最为关心的评价权问题和“看评论”购买产品的现状。

新规将平台主体责任进行了类型化,全面夯实了平台责任类型。

新规对夯实平台责任最核心的规定是增加了“实际经营许可”的规定。新规明确,对那些表面作为信息中介和网络服务,但实际从事线下组织、招徕和接待的平台,也应该依法取得营业经营许可。这样的规定,就是最大限度的减少“野鸡”旅行社,针对互联网线上线下分离交易的情况,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事先主体审核监管,剔除那些违法违规的“黑店”,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旅游权益安全。

在旅游实践中,以往只有在旅游出现重大事故时,才会被主管部门和社会知晓,即便事后重罚,也很难亡羊补牢。新规特别规定强调了“动态监管”,要求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实时监控旅游合同履行情况、投诉情况、突发事件、旅游者人身权益保障情况等,一旦出现问题,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必要的配合义务。

实践中,很多旅游者通过QQ群、微信群、贴吧等非典型平台自发组织旅游活动,其中不乏存在虚假宣传、欺诈、危险活动、违法旅游组织等违法违规的情况。此时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并非是旅游平台,新规对这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做出了规定,即需要对“明知或应知”利用服务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侵害到旅游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停止相关服务。

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平台经营者社会责任范围,即平台应负责协调解决,如果解决不成,鼓励平台进行先行赔付。当然,这里的先行赔付并非最终责任,平台赔了钱之后,有权向最终责任人追偿。

结合旅游纠纷案例,新规首次将“旅游者责任”正式写入立法。旅游者如果在旅行中违约违规,甚至有违法活动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未能依法依约提供个人健康信息,或者不听旅游经营者告知、警告去参加不适合自己条件的活动,结果造成自身损害的,平台和经营者都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旅行中遭遇火山爆发、地震、飞机事故等不可抗力,平台和经营者需要及时提供救助,如果没有及时救助造成的扩大损害,平台也好,经营者也好都需要为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文|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 朱巍

转自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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