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遲遲不發工資,員工辭職的,基礎工資也沒有,但簽了離職書了,怎麼解決?

喵媽醬


首先,根據相關的規定,我們要確定疫情的暴發時間節點是2020年的1月23號。

第二點,在此時間之後,因為疫情原因導致無法復工的,單位可以首先根據年休假的規定,先安排員工進行補休,就是先將這個年休假的時間的假期用完,用完之後如果還沒有復工的,單位應當按照一個工資週期先發放全額工資。

第三點,如果因為疫情的原因持續不能復工,在第2個工資發放週期,也就是疫情爆發之後不能復工的第2個月,用人按照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生活費。

第四點,針對你說的情況,因為疫情原因遲遲不發工資,要看一下單位是否按照上述第2點、第3點的規定進行了工資的發放。如果單位沒有按照上述規定進行發放工資,那就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屬於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即使你已經提出離職申請的話,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一個經濟補償。

但是,因為現在疫情的情況,很多小企業實際上也是很困難的,政府各方面也出臺了很多的政策,比如建議單位轉換為綜合工時制,也就是說每天並不是按照這個8個小時的工時,每週5天上班,而是按照實際生產計劃,每個人可能每天上班4個小時左右來計算這個工資,從而避免員工被裁員導致沒有任何的經濟來源。

另外像很多這個餐飲類的企業,他們也積極的通過和這個超市或者是這個快遞公司來進行合作,通過共享員工的這種方式來緩解自己的經濟壓力,讓員工獲得更高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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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凱說勞動法


這個要仔細對待的,國家規定疫情期間是不可以辭退員工的,遲遲不發工資的行為屬於違約行為,勞動合同中應該有明確的發薪時間,僱主應該按公司規章制度足額髮放工資,或是與員工協商確定具體的發薪時間,不給是不對的。目前你簽訂了離職書,那就要看離職書具體簽訂的日期了,假定是2月20日,那麼在離職前,工資社保,公積金等公司都要給繳納到2月份的,同時要看你們公司是上發薪還是下發薪,根據工作天數來計算你的工資的,這個一定要搞清楚免得被忽悠,給別人打白工了,還有一點就是在與公司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去找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或是勞動仲裁進行申訴,一般都是支持勞動者合理訴求的,大概率會讓公司立即支付你工資的,保障你權益的。所以,別害怕自己應得的一定要爭取過來。最後,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和啟發。




安夢湖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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