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場上的機構投資者是指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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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投資者是指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按主體性質不同可以分為企業法人、金融機構、政府及其機構等。相對個人而言,機構投資者的投資期限長,交易量大,穩定性高。在A股市場上,機構投資者通常是指券商(包括自營和資管),公私募基金,保險公司,QFII(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等。

在A股投資操作中,機構投資者委託買賣是通過專門的機構席位進行的,這個可以通過交易所的龍虎榜去查看和跟蹤。龍湖榜中有無機構席位,其排名和買入或賣出的金額大小,淨買入還是淨賣出的,對於我們的投資操作有較大的參考和借鑑意義

,尤其是短線和超短線操作投資者。但在使用不能過於迷信,必須警惕一是股價高位時出現的機構席位淨買入,以及大盤環境很差時的機構淨買入,此外就是個人或遊資借道機構席位的忽悠行為(這個判斷難度較大,需要經驗積累和長時間跟蹤)。




大概率


機構投資者是我們經常聽到的一個名詞,尤其是說到證券市場的時候。

定義

雖然機構投資者在資本市場上是一個常用的名詞,但對這一名詞理論上的界定卻非常之少。

一種是認為專門投資於證券業並積極管理這種投資的金融中介機構,它把產業基金、風險投資基金以及大陸法系國家的銀行都排除在外。

包括養老基金、人壽保險基金和投資基金或單位信托基金等。

另一種是認為大的投資者既可以定義為機構投資者,例如共同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公司以及用他人的錢進行投資的機構等。

可以發現不管是哪種其實都和我們理解上的有差異。

我國機構投資者

在我國,機構投資者一般指在金融市場從事證券投資的法人機構,主要有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和投資基金、證券公司、銀行等。

以證券市場為例,機構投資者從廣義上講是指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

比如常見的證券公司、基金、資產管理公司等都屬於這一範疇。

如果進一步細化的話可以更具體,比如:

這是某券商給出的定義。

我們常見很多金融類機構都是機構投資者。

也可以認為是狹義上的機構投資者。

A股

很多研究都認為機構投資者是市場的穩定器、基石。

比如一提到股市很多人都會以美股為例,列舉其穩步發展、高歌猛進似乎都是機構投資者高比例所成就的。

而國內A股因為散戶眾多導致各種不穩定,甚至長期疲軟。

其實也不盡然。

同樣以A股為例。

根據研究,總市值中個人投資者持股的比例已經從2014年的28%下降到2018年的21%,而“自由流通市值”中個人投資者持股的比例已經從2014年的72%下降到2018年的53%。

也就是說,A股的“散戶化”程度已經明顯下降。

另一方面,

總市值中機構投資持股的比例已經從2014年的11%上升到2018年的19%,而“自由流通市值”中,機構投資者持股的比例已經從2014年的28%上升到2018年的48%。

但這幾年的A股走勢如何呢?

並沒有隨著機構投資者的比重上升而有太多改善。




兔子說財經


什麼是機構投資者?在股票市場上,凡是出資購買股票的個人或機構,統稱為股票投資者。也就是說,股票的持有者包括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市場參與者主要是個人投資者,即以自然人身份從事股票買賣。一般的股民就是以自然人身份從事股票買賣,因此被稱為個人投資者。

  從廣義上講,機構投資者是指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在西方國家,以有價證券收益為其主要收入來源的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各種福利基金、養老基金及金融財團等,都被稱為機構投資者。其中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投資的共同基金。在中國,機構投資者目前主要是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自營機構,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各類投資基金等。

  所謂機構投資者的“機構”,是一個金融行業的法人組織,不可與政府行政部門的“機構”混為一談。

  機構投資者有什麼特點?

  機構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投資管理專業化。機構投資者一般具有較為雄厚的資金實力,在投資決策運作、信息蒐集分析、上市公司研究、投資理財方式等方面都設立了專門部門,由證券投資專家進行管理。1997年以來,國內的主要證券經營機構,都先後成立了自己的證券研究所。個人投資者由於資金有限而高度分散,同時絕大部分都是小戶投資者,缺乏足夠時間去搜集信息、分析行情、判斷走勢,也缺少足夠的資料數據去分析上市公司經營情況。因此,從理論上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相對理性化,投資規模相對較大,投資週期相對較長。

  (2)投資結構組合化。證券市場是一個風險較高的市場,機構投資者入市資金越多,承受的風險就越大。為了儘可能降低風險,機構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會進行合理投資組合。機構投資者龐大的資金、專業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場研究,也為建立有效的投資組合提供了可能。個人投資者由於自身的條件所限,難以進行投資組合,相對來說,承擔的風險也較高。

  (3)投資行為規範化。機構投資者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投資行為受到多方面的監管,相對來說,也就較為規範。一方面,為了保證證券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維護社會穩定,保障資金安全,國家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規範和監督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另一方面,投資機構本身通過自律管理,從各個方面規範自己的投資行為,保護客戶的利益,維護自己在社會上的信譽。

  在過去的十幾年中,以養老基金、共同基金以及保險基金等為代表的機構投資者在資本市場中都獲得了迅猛發展。這些機構投資者發展背後的依託是其成熟的投資理念、熟練的投資技巧與專業的研究分析。他們的很多理念和做法,值得投資者學習和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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