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參公事業單位人員處分不適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對參公事業單位人員處分不適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紀律處分不適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對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紀律處分不適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以及《關於事業單位分類的意見》,事業單位的分類以社會功能為依據。現有事業單位據此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

第一類,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是指承擔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職能的事業單位。認定行政職能的主要依據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規定。這類單位逐步將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第二類,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是指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可以由市場配置資源,不承擔公益服務職責的事業單位,這類單位目前將轉為企業或撤銷,今後不再批准設立。

第三類,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

是指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和為行政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業單位。細分為兩類: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和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改革後,只有這類單位繼續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

一、經批准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2條第2款規定:“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也就是說,對於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能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處分,其處分依據和處分程序都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工勤人員違法違紀的,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處分。

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類。對於工勤人員違法違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106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也就是說,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工勤崗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的,應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處分。

適用的處分的法律不同,處分的種類和程序也有所區別,處分的種類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處分種類分為6類: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處分種類分為4類: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四種。


對參公事業單位人員處分不適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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