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與企業簽訂的有償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

// /// // 案例// /// //

2013年6月22日,某科技開發公司與某縣國土局簽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約定由某縣國土局向某科技開發公司出讓某縣宗地編號為Q2-37-1,面積29.0898畝的土地一塊,總價款482104.5元,某科技開發公司應於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付清全部價款。合同簽訂後,某科技開發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繳納土地出讓金。2018年2月23日,某縣國土局向某科技開發公司送達了《土地出讓金催繳通知書》,要求某科技開發公司於2018年3月9日前向某縣國土局繳納欠繳土地出讓金482105元及滯納金2467413元,合計2949518元,某科技開發公司至今仍未繳納。

------《民法典》法律條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 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 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 案件評析 -----------------

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支付某縣國土局土地使用權出讓金482104.5元,並自2013年6月28日起,以拖欠的土地出讓金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二倍的標準支付違約金,至土地出讓金實際清償之日止。

分析意見:

行政單位與企業簽訂的有償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系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簽訂的有關財產關係的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調整,不是行政行為。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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