檀悅的維權走進向混沌…….


檀悅的維權走進向混沌…….

陽光城檀悅的維權事件雙方針鋒相對,矛盾不可調和。管理部門調解了一年多似乎快要達成協議,最後開發商一紙訴訟把業主告上了法庭,要求業主信守合同的約定,雙方再次劍撥弩張。我的看法如下


1.

要想處理好檀悅的維權問題,還是要重回到合同和法律的軌道上來。權威機構來認定開發商違約違規的事實,業主要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來主張自己的權益,政府處理糾紛也應以合同為基礎,引導雙方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矛盾。


2.

退升級包的錢無話可說,應該退, 因為行為本身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拆除樣板房,是開發商掩耳盜鈴的大錯,是問題的癥結所在。樣板房如果在的話,裝修的問題是好解決的,自己做了違規的事,就要承擔相應的後果。


3.

當矛盾不能協商解決,雙方的分歧大時,運用法律來解決糾紛是正確的,把業主告上法庭為什麼不可以?業主也可以告開發商。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矛盾和糾紛這是正道。

4.

支持業主對質量問題進行維權,但維權要以合同為基礎,以事實為依據,維權既要合理也要合法。合同是現代社會經濟活動的契約,雙方都需要遵守。


5.

協調會上提出的並得到業主贊同的拿出70%裝修款,由業主自行請裝修公司裝修的方案是下下策,從法律上無法理清相關法律關係和責任。維權組織不是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業主在交房前也不是房屋所有權人,無權委託第三方裝修公司進行裝修。


6.

裝修並沒有想像中那麼簡單,出現質量問題怎麼辦?開發商不配合怎麼辦?灰色的拓展面積被認定違章怎麼辦?裝修問題眾口難調,有的一家人都搞得雞飛狗跳,夫妻離婚。幾百戶想統一思想難啊。

7.

讓一個不是平等民事主體法人的鬆散組織去自行組織裝修,是不懂法的表現。

政府部門對企業間,或者企業和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有協調和調解的責任,對開發商的違規行為有監督和依規處罰的權力。但萬萬不可以越俎代庖或和稀泥來處理矛盾,應該鼓勵企業和個人用法律的手段來解決糾紛,法制社會”法大於權”。

8.

近來出現維權的糾紛比較多,特別是對精裝修的維權已經成為常見的現象。主要原因不得不說和限價有關。

各方都有苦衷,政府要穩定經濟,抑制房價是大局;開發商拿下高價麵粉,麵包不讓漲價,企業利益怎麼保證;最苦逼的是購房者,付出高昂的代價,卻得不到保質保量的商品。

9.

矛盾總是要解決的。購房者對精裝修的要求並不太高,只要求按原來精裝修樣板房來交付就可以,原精裝修樣板房我也看過,也不見得有多高檔,成本有多高。

當然購房者也要現實一點,樣板塊房已經拆除,事實上已經無法恢復原樣了,只能是“基本”恢復了,有分歧可請第三方權威機構來認定。


10.

業主也不要做激化矛盾的事或過分的要求,比如網上傳播人家管理層的私事,維權要在合同範圍內進行,以解決主要矛盾為主,不要圖一時之快,帶來更多的矛盾和問題。


11.

要想從根本上解決普遍存在的裝修糾紛,最有效辦法是取消期房制度。現房出售,質量用材都擺在那兒,好不好、值不值自行評估,合同簽訂了就按合同辦事。質量保修按相關規定執行。

期房制度是到需要改革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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