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縣管校聘“後,落聘教師是否可以辭退?其補償標準是多少?

東灘教育


“縣管校聘”是公辦義務教育學校的教師和校長,全部實行縣級政府的統一管理,特別是統一定期強制交流或輪崗到縣域內的義務教育學校,從而將教師和校長從過去的某學校的“學校人”改變為縣義務教育系統的“系統人”。

2020年中央1號文件:全面推行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縣管校聘”……(有計劃安排縣城學校教師到鄉村支教)

那麼,實行縣管校聘有哪些好處呢?

老穆認為,主要有如下3點好處:

【1】“縣管校聘”能夠平衡城鄉教學資源,促進地區教育均衡發展。

【2】“縣管校聘”可以提高教師們的工作積極性,有利於教學質量地提高。

【3】“縣管校聘”能夠促使城鄉老師流動起來,促進老師件間的互相交流,有利於互相學習經驗,促進教育健康發展!



既然是縣管校聘,肯定就會有人落聘。

那麼,哪些老師容易落聘呢?老穆認為,主要有以下四種:

【1】教學質量差的老師;

【2】教學質量一般,但卻自以為是、剛愎自用的老師;

【3】責任心不強且教學不認真的老師。

【4】習慣推卸責任且沒有擔當的老師;



倘若在縣管校聘中落聘了,該怎麼辦呢?

一般情況下,只要你年度考核合格,學校會安排你其它工作的,不會輕易開除有編制的老師。

倘若你真的落聘了,被辭退了,可以獲得補償嗎?

老穆認為,必須的!

我們可以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縣管校聘的目的不是為了辭退老師,而是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

朋友們,你們對此有何看法?歡迎大家在下方評論區留言!


老穆說語文


縣管校聘,初衷是促使老師交流,但最終演變為懲罰老師,而不怕懲罰的老師演變為超級老油條的過程。

五十歲了,兒女大了,而且縣管校聘有年齡保護,怕什麼

四十多歲,車、房都有了,反正放學都可以回家,去哪幹都一樣,怕什麼

新入職,有個保護期,並且隨時可以瀟灑辭職,怕什麼

……

慢慢地,一批老油條產生!!!

專業技術人員,爭著去做門衛、圖書管理員、廚工、清潔衛生員……這正常嗎?

本人認為,選擇高情商領導來調動同事的積極性才是關鍵。

A校和B校,各三人落聘,互換,對教育事業有什麼促進?甚至六人聘到C校,而AB各缺編三人,更悲。

出臺縣管校聘,而不由教育部制定嚴格遵守的規則,難為中層領導而已,真看不出有什麼作用。


大力水手119236800653


對於這個問題我查閱了相關的資料,實行縣管校聘之後,落聘的教師是否可以辭退呢?雖然說不多,但是確實有,雖然《教師法》明確規定不能無緣無故隨意解聘教師。

地方推出自己的解釋,宣佈把落聘教師待崗或調往最偏遠山區,待崗考察不合格以及不服從調劑到偏遠的山區裡為不服從組織安排定為師德不合格,作為解聘理由。如果不服,向競聘小組反映,向縣級縣管校聘委員會反映。

在縣管校聘中落選的教師,一般可以參與其他學校的競聘,如果還失敗就可能被調到比較偏遠的地區,或者從事後勤工作,還有可能待崗。那麼在此過程中如果不服從分配,就會被定為師德師風考核不合格,就面臨著被解聘的危險。



除了以上還有哪些師德師風不合格的行為呢?

除了上面提到的可能被解聘的原因,其他違反師德師風的行為也會作為解除聘任的一個依據。違反師德師風的行為有十一種,包括不認真教學,以不正當的手段為自己謀取私利,剽竊他人的教學成果、科研成果等,有償家教,向學生推薦教輔材料從中收取回扣,和學生髮生不正當關係等等。

我們知道前一段時間被調離工作崗位的胡紅梅老師,就是因為剽竊他人的教學成果和科研成果。



如果教師被解聘,是否有經濟補償呢?

我覺得如果是因為師德師風考核不合格被辭退,教師屬於過錯方,應該沒有經濟補償。

如果教師是因為其他原因被辭退,可以參照《勞動法》和《公務員法》,是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賠償的。



總結:我覺得像管校聘即使在本學校競選失敗了,如果服從縣教育局的統一安排,沒有違反相關的師德師風考核不合格的條例,不會輕易被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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