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取消公寓限購政策的含義

3月3日上午,廣州市政府在官網發佈《廣州市堅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努力實現全年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的若干措施》和相關政策解讀文件。

上述《廣州市堅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努力實現全年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的若干措施》共提到48條舉措(簡稱“48條文”),涵蓋物資供給、企業復工復產、重點項目建設等領域。其中,在房地產領域提出,指出要優化商服類項目建設和銷售管理,取消了在2017年3月30日開始的公寓限購政策。具體而言,廣州的商服類項目(公寓、商鋪、寫字樓),不再限定最小分割單元,不再限定銷售對象,也不再限定轉讓對象。

追溯以往,在2017年3月30日,廣州頒佈“330新政”,要求商服類物業只能由法人單位購買,個人不能購買,且未完成規劃報建手續項目,最小分割單位不得小於300平方米。


廣州取消公寓限購政策的含義


到了2018年12月,廣州市住建委發佈《關於完善商服類房地產項目銷售管理的意見》,對商服類項目限購進行了一定程度的鬆綁,要求2017年3月30日後土地出讓成交的商服類物業,銷售對象應當是法人單位。而2017年3月30日前(含當日)土地出讓成交的商服類物業,不再限定銷售對象。

這也意味著,3月3日頒佈的“48條文”,使得廣州實行近三年的公寓限購政策正式取消。

據“48條”文,上述措施有效期自印發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有明確規定期限的除外。

“此次廣州房地產扶持政策有很多亮點和新意,每一條都釋放了寬鬆的信號。”

一方面,政策明確商服類項目未完成規劃報建手續的,不再限定最小分割單元。此類規定有助於商服類項目的規劃,對於後續商服類企業降低開發和銷售成本創造了較好的條件。另一方面,政策明確商服類項目不再限定銷售對象,已確權登記的不再限定轉讓對象,成為此次政策的最大亮點。根據廣州的政策,在2018年12月之前,商服類項目只能出售給企業。而在2018年12月以後,部分開發較早的項目即2017年3月前開發的項目,可以出售給企業,其他的則依然只能出售給個人。此次政策出來後,無論是何種商辦項目,都可以出售給個人,客觀上刺激了此類物業的去庫存。

“類似政策也說明局部的庫存壓力在增大,尤其是商服類項目,通過放鬆,客觀上激活了此類物業的去庫存,有助於相關商辦類企業的項目銷售,也客觀上減少了資金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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