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收到寧波國金陽光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函告的公告

證券代碼:600777 證券簡稱:新潮能源 公告編號:2020-029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寧波國金陽光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及其執行事務合夥人深圳凱仕通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致公司的《函告》,現將《函告》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寧波國金陽光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寧波國金陽光’)持有貴司股票434,343,434股,佔貴司總股本的6.39%。中航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航信託’)系寧波國金陽光的有限合夥人,出資122,970萬元,佔出資比例99.19%;深圳凱仕通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系寧波國金陽光的普通合夥人。

近期貴司發佈公告稱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魯證監函[2020]87號’《監管意見函》。該函要求貴司董事會說明‘對寧波國金陽光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所持股份對應的股東大會股東表決權、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提名權等權利的認定是否存在變化’。針對該《監管意見函》的內容,特此函告貴司如下:

1、寧波國金陽光此前將其表決權授予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志昌盛’),是為了維持貴司控制權穩定的需要,即鞏固貴司前實際控制人劉志臣的控制地位所作出的安排。目前,劉志臣已不再是貴司實際控制人,貴司現無實際控制人,即寧波國金陽光將表決權授予金志昌盛的基礎已不復存在,寧波國金陽光的表決權授予已無必要,法律關係發生了‘情勢變更’。

2、寧波國金陽光的投資資金來源系中航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受託人管理的信託產品理財資金。中航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國有金融機構,肩負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職責,以及充分維護信託投資人利益的管理職責。

基於上述原因,特此解除(撤銷)寧波國金陽光將所持新潮能源股票所對應的表決權對金志昌盛的授權委託。自本函送達之日起,寧波國金陽光將自行以新潮能源股東身份行使表決權。

特此函告。望貴司能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截至目前,公司無實際控制人,公司董事會將在《公司章程》及相關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規則規定的權限範圍內履行董事會職責。

特此公告。

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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