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韭菜?為完成訂單就讓員工加班,法律從來沒有賦予企業這個權利

4月29日,揚州市邗江法院發佈了2019年勞動爭議五起典型案例,其中有這樣一個案例,被眾多媒體以《明知公司工期緊,倆員工任性“撂挑子”…被判向企業賠償》為題,廣為公開報道。法院的判法及法律解讀,引發了網友及法律圈的爭議。


根據報道,基本案情為:王某和李某是揚州某公司的產品檢驗員。2018年5月,公司要求兩人當天加班完成一批產品檢驗,否則公司就將違約,需要將支付高額賠償。沒想到,兩人明知情況緊急,為逼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拒絕加班,導致公司因違約賠償12萬元。


公司將王、李二人訴至法院,要求他們承擔公司的這筆違約損失。法院審理認為,王、李二人作為檢驗人員,明知企業生產任務緊迫,故意拒絕加班,並導致企業產生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根據他們的經濟收入的能力以及造成損失的狀況,酌情賠償企業違約損失的15%,也就是18000元。

要求職工為完成訂單任務而加班,究竟是不是企業的合法權利?職工是否有權拒絕?職工拒絕了以後是否要對企業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這位法官是這樣解讀的: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有雙向選擇權,員工雖然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但如果企業遇到緊急生產任務,要求勞動者加班時必須服從。


企業可以通過安排勞動者調休等方式,要求勞動者進行加班。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是不可以拒絕加班的,在加班的過程中,企業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福利待遇。


這位法官的法律解讀,是否正確呢?讓我們看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是如何規定的吧。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 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從以上法律規定上看,只有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時,職工才能無條件的服從企業加班安排。以上情形之外,企業想安排職工加班,如““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法律規定的條件是,“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此之外,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注意,為了防止企業濫用“需要緊急處理”、“必須及時搶修”事由,勞動法對這兩種情況進行了專門條件限定,那就是,僅限於““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


企業為完成影響經濟效益訂單的“經營需要”,應當跟職工履行法律規定的“協商”程序,否則的話,職工依法有權拒絕加班,企業安排加班的行為也是違法行為,《勞動法》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關於企業職工加班費的問題。《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是企業發生“緊急情況”、“必須及時搶修”或與職工平等自願“協商”之後,職工工作日延長時間、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補休、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三種情形下,作為補償,必須支付百分之一百五十至百分之三百工資報酬。


翻遍法條,也沒有,企業只要支付了加班費,就可以安排職工進行加班的法律規定。非法定事由和未經職工同意按照加班,企業即使支付了職工加班費,也是違法行為。


回到報道中的這個案例,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企業以訂單任務緊急為由,沒有經過與職工協商程序,安排職工必須加班,是違法行為。對於不合法的理由安排加班,職工可以以任何理由拒絕,包括企業未跟自己續簽合同。企業由此造成的違約損失,是因自己的違法行為造成的,怎麼能讓合法拒絕加班的職工承擔賠償責任呢?哪怕只是部分的責任,也講不通呀。


有不少網友為企業抱不平。實現中,企業職工加班加點情況太普遍了,某些商界大佬甚至提出了什麼不加班就是對浪費青春的口號,好像不加班是職工做的不對一樣。現實的司法實踐中,不少企業到了仲裁訴訟階段也抱怨,某些職工太壞了,工作中不是拖沓就是不負責任,造成企業訂單延誤或質量不合格,給企業造成了重大損失。


這是一個企業管理的問題。企業職工作風拖沓,應該及時加強企業日常管理,調整工作崗位,調動工作積極性,甚至以工作紀律裁減員工;企業訂單任務緊急,應該做好各種預案,增派人手,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訂單,而不是最後出了問題,怪職工不犧牲自己的休息時間損害身體健康加班加點,怪職工粗心不負責任,關鍵時刻撂挑子,這是不是本末倒置?


法治,才是最好的營商環境,保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才能讓職工真心的以企業為家,靠加班加點、懲罰訴訟,打造不出百年企業。


作為法院,辦案的法官,應當明白法律的立法精神,嚴格恪守法律的硬性規定,在法律限定的範圍內適用法律規定。要知道,中國的法官只有準確適用法律的權利,沒有法外立法、法外釋法的權力。在法律規定情形之外,創設職工義務增加企業權利,也是一種違法行為。法官、司法的權威,在於嚴格執法,在法官的世界裡,法律應該是其唯一的國王。讓違法安排加班的企業獲益,讓守法的職工賠償損失,不是法律的本意。


最後,希望這個案例,不要成為其他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拿來參考裁決的推廣案例,否則的話,不僅會帶來法官法外司法的示範效應,而且會造成社會勞動秩序的混亂,廣大企業職工淪為承擔企業效益損失的“韭菜”。


割韭菜?為完成訂單就讓員工加班,法律從來沒有賦予企業這個權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