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執行可否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甘肅平涼律師」


法院不執行可否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甘肅平涼律師」

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不作為的可以向同級檢察院申訴,也可以在半年後提前上一級法院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院有權採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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