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和府建築工地“4•18”壓埋窒息事故,給各位建造師敲響警鐘

盛和府建築工地“4·18”壓埋窒息事故中,因為涉事工地未依法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並且自卸車違章作業,導致4名男童被埋,窒息死亡。雖然公安機關對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8名開發及施工人員刑事拘留,並將負有監管責任的縣住建局相關領導進行了給予免職處分,但是無辜的孩童卻不能生還。作為建造師我們在應該怎麼做?

盛和府建築工地“4•18”壓埋窒息事故,給各位建造師敲響警鐘

首先,建造師要拒絕在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工地作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此外,依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所以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設單位的事情,但是施工單位在無證的工地施工也是違法的。當然監管部門沒有進行監管也是有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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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建造師要時刻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制度。本次事故中的“重大責任事故罪”就是在生產和作業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職工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生產、作業指揮、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作為建造師要服從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不利用職權強令工人違章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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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作為一名合格的建造師,我們要知法、懂法、不犯法。安全責任重於泰山,希望悲劇不要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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