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的法律責任承擔中,“賠禮道歉”到底意味著什麼?

在侵害著作權案件

法律責任承擔問題中

“賠禮道歉”的適用原則

及標準究竟是什麼?

讓我們一起聽聽

這位法官如何解讀


侵害著作權的法律責任承擔中,“賠禮道歉”到底意味著什麼?


4月29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五庭(知識產權審判庭)負責人楊德嘉法官參與文化產業版權保護與管理公益直播課,為大家講授《侵害著作權的法律責任承擔——以賠禮道歉的適用為視角》。


文化產業版權保護與管理公益直播課是由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版權貿易基地主辦,由中國版權協會、中國出版協會、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中國廣播電視社會組織聯合會製片委員會、中國音教協遊戲工委、中國文化管理協會演藝工作委員會、國家版權交易中心聯盟支持推出的,旨在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推動文化企業復工復產。


此次授課,楊德嘉法官介紹了侵害著作權案件中“賠禮道歉”制度的表現形式、相關數據分析、在我國著作權法領域的歷史沿革以及域外規定等內容,提出了適用該制度的標準及建議。


侵害著作權的法律責任承擔中,“賠禮道歉”到底意味著什麼?


No.1 “賠禮道歉”制度的表現形式是什麼?


侵害著作權的法律責任承擔中,“賠禮道歉”到底意味著什麼?


楊德嘉法官介紹到,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圍繞“賠禮道歉”提出的訴訟請求,五花八門,有的甚至讓人啼笑皆非。例如:有的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其指定的字體、字號,在人民日報頭版為其刊登致歉聲明,或者要求在某搜索網站首頁公開道歉;有的案件中,被告侵害的僅僅是複製權等財產性權利,但原告認為給其造成了不良影響,從而堅持要求賠禮道歉。


此外,還經常發生原告對被告撰寫的道歉內容不滿意,經過反覆協商、多次修改,仍然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矛盾反而愈演愈烈的情況。甚至曾經在調解過程中,被告主動出具了道歉聲明,但原告卻被聲明內容進一步激怒,從此拒絕調解。


在原被告協商的過程中,雙方就免除賠禮道歉責任進行討價還價的情形也屢見不鮮。在不少案件中,被告要“開價”到通常賠償金額的10倍到15倍,原告才肯同意免除被告公開致歉的責任。


近幾年,還出現過被告在判決生效以後,拒絕履行賠禮道歉的責任,被原告申請強制執行,最終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無法乘坐飛機、高鐵的情況。

No.2 “賠禮道歉”制度的數據分析


侵害著作權的法律責任承擔中,“賠禮道歉”到底意味著什麼?


楊德嘉法官介紹到,近期通過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數據檢索分析,在全部涉及賠禮道歉的民事文書中,著作權文書佔到了26.5%。


因此,該問題雖然是個“小眾話題”,但絕不是個“小問題”。


No.3 “賠禮道歉”制度在國內的歷史沿革


侵害著作權的法律責任承擔中,“賠禮道歉”到底意味著什麼?


楊德嘉法官介紹到,在近代的第一部著作權法《大清著作權律》,以及其後1915年的北洋政府著作權法、1928年的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中,都沒有關於賠禮道歉的任何規定,侵權責任方式主要體現在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以及沒收等。


賠禮道歉的首次出現,是在1990年的《著作權法》中,當時的規定是“公開賠禮道歉”。後來在2001年《著作權法》修訂的時候有所調整,去掉了“公開”兩個字,變成了“賠禮道歉”,一直沿用至今。

No.4 “賠禮道歉”制度的域外規定


侵害著作權的法律責任承擔中,“賠禮道歉”到底意味著什麼?


美國的版權法完全沒有類似的規定;英國的版權法中雖然規定了對侵犯精神權利的救濟,但也只是可以頒發禁令,也就是要求停止侵權,僅此而已;德國的版權法規定,針對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可以依據原告要求公佈判決;法國的著作權法規定,可以採取公告措施,張貼判決;日本的著作權法規定,作者或者表演者可以請求故意或者過失侵害其作者人格權或者表演者人格權的侵權行為人採取適當的措施,以確保作者或者表演者身份,修正或者恢復其名譽或者聲望;韓國也有類似的規定。其他一些國家,例如巴西、俄羅斯也有刊登聲明或公佈判決這種類似於消除影響的規定。


總的來說,即便是對侵害著作人格權有專門規定的國家,要求侵權人就此承擔的責任,最多也就是消除影響,而不是賠禮道歉。我國對賠禮道歉這種責任的設置是非常獨特的。

No.5 “賠禮道歉”制度的適用


侵害著作權的法律責任承擔中,“賠禮道歉”到底意味著什麼?


當年在立法時為什麼會有關於“賠禮道歉”制度的存在?


原因在於針對“輕微侵權、無須賠償”的情況,希望能夠通過選擇適用“賠禮道歉”作為一種補救方式。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此項制度的適用已經產生了巨大變化:在2003年之前,有大量因侵害著作財產權判賠賠禮道歉;而在2003年之後,一般僅在侵害著作人格權才判令賠禮道歉。


No.6 “賠禮道歉”制度的本質分析


侵害著作權的法律責任承擔中,“賠禮道歉”到底意味著什麼?

楊德嘉法官從“供給側”及“需求側”兩個角度對“賠禮道歉”制度展開了分析。


從“供給側”角度(做出道歉的一方)分析:


賠禮道歉實際上是在認識到自己做了錯事之後,一種發自內心的心理需求,是自我道德的要求和精神解脫的需要,通過賠禮道歉使自己獲得一種良心上的平復,擺脫道德上的負罪感。實際上,賠禮道歉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特性就是“單向輸出”。而事實上,經常會出現無論道歉者多麼真誠,也難以獲得對方的諒解的情形。


賠禮道歉雖具有化解雙方矛盾的可能,但其本質上是一個單方行為,其功能是道歉者給自己的一個交代,而不是以得到對方的諒解、使對方心理得到平衡為終極目的的。


從賠禮道歉的源頭和基礎來看,其本來是內心情感的一種表達,因此自願和真誠這兩個要素,缺一不可。而真實的感情表達是無法通過法律來強制的,任何強制性的賠禮道歉其實都是變形的、扭曲的、有形而無實的。


從“需求側”(接受道歉的一方)分析:


提出賠禮道歉的要求大致是基於幾種心理。第一是希望得到真誠的歉意,撫平心中的不快或者傷害,這是一種精神上的需求;第二種是如果免去賠禮道歉可以換取額外的經濟利益;第三是不關心賠禮道歉是否真誠,重視的是道歉的形式和結果,建立一種道德上的優越感或者是心理上的滿足感。


對於第一種心理,我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寄希望於法律的強制力來滿足這種需求,恐怕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因為這種情感上的撫慰,往往不是剛性的法律可以提供的。而且有沒有受到損害,受到了多大的損害是因人而異的,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很難在法律層面上進行準確的評估和量化。


對於第二和第三種心理,無論是把賠禮道歉當做擴大經濟利益的槓桿,還是把它當做多巴胺一樣來帶來精神的愉悅感,恐怕都遠遠地偏離了設置賠禮道歉這個法律責任的目的。


從客觀效果來說,法律的強制介入,把賠禮道歉這一道德義務轉化成法律強制義務,導致道歉方往往提供的是缺乏誠意的、有名無實的道歉,由此自然造成被道歉的一方無法獲得誠摯的歉意。


No.7 “賠禮道歉”制度的適用建議


侵害著作權的法律責任承擔中,“賠禮道歉”到底意味著什麼?


首先,侵害著作權人格權判決賠禮道歉應該以存在過錯為前提,即便是客觀上具有侵害著作人格權的效果,如果最終認定其不存在故意或者明顯的過失,則無需承擔賠禮道歉的責任。其次,如果被告一方在其提交的訴訟材料中,或當庭以口頭、書面等方式進行了致歉的,原則上就不再需要法院另行在判決中再次判令賠禮道歉。除非能夠認定涉案侵權行為極其惡劣,被告此前的道歉仍然不足以彌補損害。再次,要將賠禮道歉和消除影響進行區分,避免把判令消除影響就足以解決的問題,非要再通過賠禮道歉來解決。最後,對賠禮道歉的強制執行,應當與對財產的強制執行進行嚴格的區分,注意強制措施的合理、適度採用。如果過於強化和機械,無疑將導致矛盾的進一步升級。


總之,在當前的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我們需要秉持一個原則,就是應當少用、慎用賠禮道歉,杜絕濫用賠禮道歉。


線上互動


侵害著作權的法律責任承擔中,“賠禮道歉”到底意味著什麼?


在兩個小時的授課活動中,楊德嘉法官還通過線上方式與聽眾進行了互動,並針對聽眾提出的問題予以了耐心地解答。大家紛紛表示此次的授課將相關理論知識與審判實踐中的現實問題充分地結合,既引入了大量的立法研究,又不偏離審判實踐,既有理論深度又“接地氣”,深入淺出,層次分明,非常具有實用性。

侵害著作權的法律責任承擔中,“賠禮道歉”到底意味著什麼?

侵害著作權的法律責任承擔中,“賠禮道歉”到底意味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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