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浙江高院點贊,史無前例絕殺老賴的執行措施“十二條”明起執行

浙江省高院於4月11日下發的《進一步強化強制執行措施的若干意見》給浙江境內的所有申請執行人帶來了福音。前所未有的“十二條”意見大大縮短了執行案件節點辦理時間,在原來《民訴法》規定六個月執行期限的基礎上,再次細化諸多執行工作時間節點要求,可以預見,執行效率必將大幅提升。

浙江高院化解執行難的新舉措為全國法院樹立了樣板和標杆,一起來看看“十二條”的詳細內容。

給浙江高院點贊,史無前例絕殺老賴的執行措施“十二條”明起執行

一、執行機構收到執行案件後,應當立即啟動執行程序,並在10日內完成以下事項:

1. 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

2. 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

3. 財產網上查控以及被執行人戶籍、婚姻、持有的證照、出入境記錄等信息的調查。

二、被執行人應當按照《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的要求立即履行債務或者報告財產。拒不報告財產又不履行的,在《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發出後一個月內採取下列措施:

1.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 限制出入境,或者責令交出出入境證照、宣佈證照作廢等;

3. 罰款、拘留。單位為被執行人,可視情同時對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予以罰款、拘留。

三、被執行人報告財產不實,應當在查明之日起10日內,對被執行人予以罰款、拘留。

四、被執行人應當遵守《限制消費令》的規定。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執行法院應當自查明之日起10日內予以罰款、拘留。

五、執行法院發出查封、扣押裁定書、責令交付通知書後,被執行人應當按照要求將指定的車輛等動產移交執行法院。拒不移交的,在10日內予以罰款、拘留。

確有正當理由無法移交的,被執行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書面報告車輛等動產的權屬和佔有、使用等情況。

給浙江高院點贊,史無前例絕殺老賴的執行措施“十二條”明起執行

六、被執行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拒不騰退涉案房屋、土地的,執行人員應當在騰退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個月內,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被執行人拒不報告財產、虛假報告財產、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執行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應當在一個月內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八、被執行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具有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虛假訴訟等抗拒執行行為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拘留決定;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應當在一個月內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九、對作出了拘留決定而被執行人又下落不明的,10日內提請公安機關協助控制被執行人。

十、罰款、拘留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同一案件中發生新的妨害執行事由的,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一般不少於人民幣一千元。對單位的罰款金額,一般不少於人民幣五萬元。

在拘留期間被執行人具有積極履行債務等認錯悔改情形的,可以責令具結悔過,提前解除拘留。

給浙江高院點贊,史無前例絕殺老賴的執行措施“十二條”明起執行

十一、應當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而不採取的,依法依紀追究承辦人責任。

具有特殊情形暫不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應當報經批准。具體情形另行制定。

十二、本意見適用於金錢給付類民事執行案件。

同一被執行人在同一執行法院內具有系列執行案件,可以基於其中一個案件實施本意見的強制執行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的材料在其他案件中備案。

十三、本意見自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上述內容除了壓縮辦案時間外,對於不按時間要求採取執行措施的明確要求追究執行法官責任。這也給群眾詬病的執行過程中“吃拿卡要”問題提前打了預防針。遺憾的是,浙江高院走在了全國法院的前面,對於這些解決執行難的利器,目前僅僅在浙江省各級法院有效。不過我們相信,不用太長時間,全國各級法院破解執行難的新措施必將陸續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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