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寧:以租代購,小心“車財兩空”

紅網時刻4月26日訊(通訊員 虞淇均 楊紅霞)自汽車新零售開始成為行業熱點,“零首付”“萬元購”“以租代購” “零利率”等各種購車的廣告不斷衝擊消費者的低價購車甚至免費用車的心理。日前,新寧縣李先生就因為相信以租代購模式,在支付了十五期租金後出現拖欠租金行為而被訴至法院,融資租賃公司要求李先生一次性付清剩餘租金及違約金合計49250.84元。

2017年8月,原告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先生簽訂了《車輛融資租賃合同》,被告以融資租賃的方式租賃原告購買的長安福特汽車一輛,購車額133245.04元,融資額107596.03元,首期租金25649.01元,租賃期限為36個月,按月支付每月租金3695.27元。並約定:被告如連續兩期或累計六期未按約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有權提前解除合同,還有權採取必要措施取回標的車輛,若因被告違約導致原告解除合同,要求被告結清全部租金、罰息外,被告另須向原告支付所有逾期未付款項的25%的違約金,計算出違約金不足8000元的按8000元計算;同時,被告作為抵押人以租賃車輛為抵押物與作為抵押權人的原告簽訂了《車輛抵押合同》,抵押擔保的範圍為主合同約定應由抵押人支付的全部租金、違約金等;被告在付清全部租金後再加1元,則有權取得車輛所有權。

2018年11月,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了十五期租金共計55429.05元后出現拖欠租金的行為,原告催收未果。2019年4月,原告將車輛收回、鑑定、寄賣,得價款38200元。案外人找被告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時,被告才得知車輛已被原告處置的事實。

新寧縣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在被告未按約支付租金後,未主張解除合同,而是直接將租賃物收回並進行了處置,被告不能繼續佔有、使用該租賃車輛,原告仍要求被告支付全部租金,有違公平原則,亦不符合法律規定。原告只需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之間產生的租金及違約金共計25244.59元,而原告收到的租賃物處置款已超過其應得的租金及違約金總和。遂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目前,此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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