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屬於股權轉讓還是資產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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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併購業務中經常發生股權轉讓或資產轉讓的情形,如果不能搞清二者之間的區別很可能帶來意想不到的風險,因為沒有注意該業務活動的性質也就不注意防範,本案例就是因為將二者搞混同而引發的訴訟,也給常搞公司併購的當事者敲響了警鐘。


本案屬於股權轉讓還是資產轉讓?


案例簡述

杜紅亞三人(杜紅亞、李佔雲、高冠生)系冷湖鉀肥公司股東,2009年2月,冷湖鉀肥公司授權杜紅亞辦理與匯吉公司商談股權轉讓及由杜紅亞收取轉讓款等事宜。同年3月,匯吉公司與冷湖鉀肥公司簽訂《公司收購協議書》,雙方約定:此次收購包括冷湖鉀肥公司全體股東所持有全部股份,冷湖鉀肥公司所屬全部資產、全部法人工商、稅務、銀行和其他的法律文件和相關的合法印鑑、採礦許可證以及所有相關的文件和批覆;收購款為104 00萬元,由匯吉公司分別於2009年3月31日前和2009年12月30日前給付冷湖鉀肥公司(或冷湖鉀肥公司指定的法人或自然人)8 000萬元和2 400萬元;若冷湖鉀肥公司未依約履行義務,必須無條件退還匯吉公司已經支付的全部款項,並承擔總收購款10%的違約金;若匯吉公司不能履行義務,應承擔總收購款10%的違約金。該協議由匯吉公司、冷湖鉀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衛軍、杜紅亞簽字,冷湖鉀肥公司加蓋公章。

同年5月,冷湖鉀肥公司與匯吉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將付款期限修訂為2009年3月31日前支付5 000萬元,其中定金2 000萬元;2009年4月30日前支付2 000萬元;2009年5月20日前支付200萬元。冷湖鉀肥公司應按周衛軍31%、周健29%、張麗芝20%、聶莉20%的比例變更股權變動手續。

同年5月,匯吉公司、徐良慶、周衛軍、袁建明、周健向杜紅亞出具《承諾與保證》,稱:“你向我們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徐良慶,授予的冷湖鉀肥公司的授權與委託事項,我們將依法從事經營活動,授權期間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以及法律責任由我們承擔。”該保證書中,匯吉公司以保證人的身份加蓋公章,周衛軍簽字。同月,周衛軍、袁建明向杜紅亞出具《承諾書》稱,冷湖鉀肥公司截至2009年5月15日收到收購款累計2 490萬元,並承諾於2009年5月22日繼續支付收購款1 500萬元,2009年5月29日支付210萬元。

《承諾書》出具當日,周衛軍向杜紅亞出具《欠條》稱,待冷湖鉀肥公司採礦權證的延續辦妥移交至冷湖鉀肥公司或新股東後,收購冷湖鉀肥公司總價款10 400萬元中的2009年年底支付款3 200萬元,若延誤付款,欠款人賠償2 000萬元(補充協議中的定金部分),並無條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同年7月,杜紅亞依約向匯吉公司移交協議中所列明的各項證照文件,完成公司管理權的交接。截至訴訟,徐良慶、周衛軍、袁建明、周健四人與匯吉公司尚欠杜紅亞三人股權轉讓款4 134萬元。2010年和2011年,冷湖鉀肥公司公司股東分別變更為:周衛軍、周健、袁建明、徐良慶和周福國、周健。冷湖鉀肥公司持有《採礦許可證》有效期至2010年1月,上面加蓋“青海省冷湖開源鉀肥有限責任公司”的印章,2010年1月,《採礦許可證》延期至2013年1月,該證照上加蓋“冷湖開源鉀肥有限責任公司”的印章。

杜紅亞三人以匯吉公司與周衛軍、徐良慶、袁建明、周健拖欠股權轉讓款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徐良慶、周衛軍、袁建明、周健四人與匯吉公司支付收購款4 140萬元及賠付賠償款2 000萬元。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青民二初字第11號民事判決:被告徐良慶、周衛軍、袁建明、周健四人給付原告杜紅亞三人股權轉讓款4 134萬元及賠償損失2 000萬元;被告匯吉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終字第86號【上訴人青海匯吉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周衛軍因與被上訴人杜紅亞、李佔雲、高冠生,原審被告徐良慶、袁建明、周健股權轉讓糾紛一案】

本院認為,一、關於涉案法律關係的實質內容。2009年3月16日,匯吉公司與冷湖鉀肥公司簽訂《公司收購協議書》,安排由匯吉公司整體收購冷湖鉀肥公司,合同約定了匯吉公司保障支付價款及冷湖鉀肥公司保障辦理股權過戶及移交冷湖鉀肥公司所有的全部資產、採礦權許可證、法人所屬的其他文件等。同年5月15日,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具體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辦理股權過戶手續及移交公司的相關事宜。

在上述合同的履行中,冷湖鉀肥公司的股東杜紅亞三人將股權過戶給匯吉公司安排的徐良慶、周衛軍、袁建明、周健四人;冷湖鉀肥公司的公章、財務手續及其他公司文件等被移交給匯吉公司安排的人員接管;冷湖鉀肥公司的《採礦權許可證》辦理了續期手續,《採礦權許可證》仍辦理在冷湖鉀肥公司名下,冷湖鉀肥公司法人資格未發生變動,其資產所有權未發生變動。鑑於上述事實,應認定涉案法律關係引起了冷湖鉀肥公司的股東變更,實際發生了股權轉讓,冷湖鉀肥公司仍保留其獨立法人資格和財產權利。匯吉公司、周衛軍上訴稱本案涉及買賣實物資產,存在8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一審判決把冷湖鉀肥公司的實物財產、採礦權當成了3名自然人股東的個人財產等觀點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匯吉公司及周衛軍上訴時提交青海省冷湖行政委員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局(冷行國土環[2010]14號)文件、青海省海西州國土資源局(西國土資源礦[2010]155號)文件,擬依此文件證明本案涉及採礦權的轉讓。因該文件日期為2010年4月和5月,而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杜紅亞三人在2009年7月已經將公司的公章等管理權限移交給匯吉公司,匯吉公司及周衛軍不能證明其管理公司期間的公司行為與杜紅亞三人有關,且涉案合同未約定《採礦權許可證》權利主體需要變動,目前《採礦權許可證》仍然在冷湖鉀肥公司名下,匯吉公司和周衛軍提交的上述證據材料與本案事實缺乏關聯性,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於收購冷湖鉀肥公司股權的雙方當事人。2009年3月16日、5月15日,冷湖鉀肥公司與匯吉公司簽訂《公司收購協議書》和《補充協議》,約定收購冷湖鉀肥公司股權事項。合同約定轉讓全體股東股權及匯吉公司安排接受股權的股東等內容。在合同履行中,杜紅亞三人收取轉讓費,並將股權進行了變更,應確認杜紅亞三人為股權轉讓方。匯吉公司在《補充協議》中安排接受股權的人為周衛軍、周健、張麗芝、聶莉,但在實際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又更換了其中的兩人,涉案已經支付的款項均由匯吉公司付出,徐良慶、周衛軍、袁建明、周健四人及匯吉公司為支付本案涉及的款項曾經出具過《承諾與保證》,根據匯吉公司簽訂合同安排接受股權的股東及匯吉公司與徐良慶、周衛軍、袁建明、周健四人均積極參與合同履行的事實,應認定匯吉公司與徐良慶、周衛軍、袁建明、周健四人為股權收購一方,對支付本案股權收購款項應共同承擔責任。一審判決徐良慶、周衛軍、袁建明、周健四人承擔本案債務責任,匯吉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不妥,但因杜紅亞三人未提出上訴且共同承擔債務責任與連帶承擔債務責任對清償債務沒有影響,本院對此不予調整。匯吉公司與徐良慶、周衛軍、袁建明、周健四人誰是實際的股權受讓方,應實際享有股權並支付股權轉讓款,屬於匯吉公司與徐良慶、周衛軍、袁建明、周健四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其間如果發生爭議可以另行起訴。匯吉公司、周衛軍上訴主張《補充協議》約定的受讓股東為周衛軍、周健、張麗芝、聶莉,應認定該協議無效的觀點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民事判決主文關於上訴人周衛軍、原審被告徐良慶、袁建明、周健給付被上訴人杜紅亞、李佔雲、高冠生股權轉讓款4 134萬元及青海匯吉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內容;變更上述判決書主文其餘內容為:上訴人周衛軍、原審被告徐良慶、袁建明、周健給付被上訴人杜紅亞、李佔雲、高冠生違約金1 040萬元,上訴人匯吉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實務分析與公司治理建議

本案例實為因股權轉讓而引發的糾紛。通過抽絲剝繭可以看出轉讓方意圖將公司的股權及公司的採礦權證、相應的資產、證照權證等全部轉給受讓方,由於存在公司資產的轉讓,好像轉受雙方糾紛就是資產轉讓糾紛,簡單梳理其實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存在如下區別:

Ⅰ、收購對象不同:股權收購,即收購方從股東處直接收購其在目標公司的股權,即通過股權轉讓行為實現;而資產收購則為收購方從目標資產所有人即公司手中收購資產。

Ⅱ、所有權歸屬不同,股權歸屬於股東,資產歸屬於公司,股東通過將自己的貨幣或非貨幣資產通過繳納出資方式進入公司而形成公司的資產,代之而來的為持有公司股權;公司取代股東成為注入資產的所有人,即法人財產權。

Ⅲ、法律適用不同,股權收購(此處僅涉及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資產收購通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買賣合同的相關規定。

Ⅳ、股權收購與資產收購屬於兩種不同形式的公司併購形式,其間法律關係複雜,特別是股權收購實為股權轉讓,由於涉及公司、股東、員工、高管、債權人等利益相關方,建議將其作為項目仔細審查和操作,否則風險不期而至,最好由專業人士把關和指導。

作者 張長河律師 交流方式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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