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張文波與您分享 病歷

本院認為:本案中被告在雙方發生醫療爭議後未及時封存病歷,在原告法定代理人要求封存病歷時,也沒有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範圍為原告完整複印,且複印的病歷中存在不符合“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的塗改內容等,被告辯稱病歷中修改部分和損害後果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對被告提交病歷的真實性,因雙方對病歷真實性和完整性存在爭議,導致無法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其他鑑定,被告因自身原因未能完成舉證責任,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且被告主張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標準計算賠償數額無依據。

合計賠償717969.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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