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11物流破損、快遞丟失等運輸風險應該由誰承擔



—《電子商務法》生效前後的不同境遇

一、案例回顧

話說楊過與小龍女斷腸崖一別,再相逢絕情谷時楊過已斷一手臂,小龍女心疼的問起原因。

楊過緩緩說道:“去年雙11打折打骨折的,網購感覺有罪惡感就把手剁了”。

“你欲何往?”小龍女問到。

“找那公孫鄂賣家!”楊過說道,“公孫鄂那老東西在購物網站‘拼少少’、‘拼多少’分別賣了我兩樣東西,百花玉露丸是破的,黑玉斷續膏現在還沒收到”。

那麼該案例出現的情況風險應該由誰承擔呢?

二、以往對風險及風險負擔的法律法規回顧

(一)風險及風險負擔的含義

合同法中的風險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而造成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此種風險需存在於雙務合同中且風險的發生具有不可歸責性,風險發生後會帶來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給當事人帶來利益上的實際損害。風險負擔問題就是解決上述風險由誰承擔的問題,其核心在於風險轉移的時間點,即風險何時由出賣人轉移至買受人,或者說風險引發的標的物的損失在當事人之間如何分配。根據上述對風險及風險負擔含義的理解,我們可以將風險負擔定義為:買賣合同生效之後,標的物交付之前,在雙務合同中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標的物毀損滅失,其損失由誰負擔的問題。如果風險損失由買受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後,出賣人的價金請求權不受影響;如果風險損失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部分或全部損失後,買受人交付價金的義務應部分或全部免除。

(二)買賣合同中風險負擔的基本規則

合同法第142條至149條對標的物的風險負擔作了較全面的規定,這些規定確定瞭如下幾項原則:第一,買賣標的物的風險負擔允許當事人約定,有約定從約定。第二,無約定,風險負擔一般隨交付而轉移,即交付前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第三,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應依法律規定確定風險負擔的原則。這些特別規定有:根據合同法第143條和第146條,買受人受領遲延時,風險應當自約定的受領日期起轉移給買受人;根據合同法第144條,買賣合同訂立時標的物已在運輸途中,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轉移給買受人;根據合同法第145條,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三)網絡購物中有形化商品交易的風險負擔規則

1、貨到付款

“貨到付款”,賣方將貨物交付給買方的時間點是承運人將貨物交給買方的時候,而不是賣方貨交承運人的時間點。根據合同法第142條規定交付主義,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應由出賣人承擔,因此貨物在運輸途中毀損滅失的風險應由賣家承擔。

2、先付款後發貨

(1)賣家包郵

賣家包郵是指網購中的賣方支付郵寄費。賣家支付郵費,說明了貨物的運輸由賣家負責,賣家有義務將貨物運送到合同中約定的地點以交付買受人,因此貨物交給承運人以後賣家的交付義務還未完成,只有當承運人將貨物順利交給買受人後,賣家才算完成了交付義務。因此,根據合同法第142條的規定,在賣家包郵的情況下,賣家負責運輸,有義務將貨物運送到買受人處交付於買受人,未交付前貨物在運輸途中毀損、滅失的風險應由賣家承擔。

(2)買家自付郵費

與賣家包郵相對應,買家自付郵費是指買受人自己支付標的物的郵寄費用。此種情況實際上是買家將郵費支付給賣家然後委託賣家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此時,出賣人將貨物交付買受人指定的承運人時可視為已交付買受人,根據交付主義,貨物在運輸途中毀損、滅失的風險應在出賣人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時起轉移給買受人,由買受人承擔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三、但是,如果《電子商務法》生效後

物流破損、快遞丟失等運輸風險,將由賣家承擔。電子商務法第二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以前有關運輸糾紛的默認處理方式是,賣家與買家一方作為主體,向承運方發起追責,現在則明確界定了由賣家承擔運輸風險。

四、維權小提示

消費者可先和賣家協商,協商不成可向快遞企業客服投訴,目前各企業對快遞員的服務要求很高,郵政部門也會公佈各企業受理投訴及處理情況。

如果消費者已向快遞企業投訴,但7天內沒有處理結果,或已向企業投訴,但對企業處理結果不滿意,可撥打“12305”郵政行業消費者申訴電話申訴或登錄國家郵政局官網的“消費者申訴”版塊,進行投訴。

如果消費者對以上兩個環節的受理情況仍不滿意,可保留好相關票據通過法律程序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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