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鄭州地下車位權屬糾紛,引發對小區車位權屬問題的思考

小區停車位的權屬問題,一直是開發商和小區業主之間的矛盾點。尤其是地下車庫是否屬於業主共有,討論者眾,但進入司法程序者並不多。本期地產風雲排行榜邀請河南具匠律師事務所焦聰利律師做客直播間繼續分析小區車位權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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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恆通新城地下車庫權屬糾紛,開發商與業委會圍繞誰是300多個車位的“主人”打起了官司,鄭州市恆通新城地下車位權屬案,有了最新結果。

從2018年至今,該案經過一審業委會敗訴、二審發回重審後,就在2019年8月9日,此案被搬到恆通新城小區院內重審。

而在8月19日,該案有了新進展:開發商撤訴。

案件詳情

時間回到兩年前,因停車位歸屬問題,小區業委會與開發商對簿公堂,由於案件具有很大代表性,一時間,引發社會熱議。此案經過一審業委會敗訴、二審發回重審後,兩個星期前,由於旁聽人數太多,又遇到延期開庭……最後就在開發商撤訴的一週前,此案被搬到恆通新城小區院內重審。

2017年6月,因為將開發商(鄭州恆通置業有限公司)還沒有銷售出去的375個停車位和16個車庫拿回。開發商將深圳市恆博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深圳市恆博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鄭州市鄭東新區恆通新城小區業主委員會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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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三被告敗訴,被要求立即停止侵權。隨後,該小區業委會又上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裁定如下:一、撤銷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2836號民事判決(即:一審判決);二、本案發回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重審。

原本,此案原定於2019年7月23日,在高新區法院再審。但是因為旁聽人數遠遠大於庭審現場所能容納的人數,未能開庭,雙方進行了庭前質證。

這之後,該小區業委會接到法院通知,此案再審地點被定在了恆通新城小區內的廣場上。最終,案件經過兩個小時的庭審,法官宣佈休庭,未當庭宣判。

爭議焦點

01

開發商:

按照《物權法》原始取得的原則

車位的所有權應歸開發商

開發商及其代理律師認為,涉案車位歸開發商所有。他們認為,根據提供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支付憑據、取得的規劃許可證、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支付的地下停車場建設安裝費用、工程驗收資料等證據,充分證明地下停車場是由開發商出資建設的。

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物權的取得分為三種形式:1、原始取得;2、繼受取得;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件或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特殊原因取得。本案所涉及的地下停車場屬於開發商因建設而原始取得的物權,因此,涉案地下停車場歸開發商所有。

其次,開發商與恆通新城業主在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合同補充協議》第十條明確約定地下車庫、車位所有權歸開發商所有。

再者,根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關於“地下工程應本著‘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維護’的原則,允許建設單位對其投資開發建設的地下工程自營或者依法進行轉讓、租賃”的規定,本案所涉地下停車場由恆通公司投資建設,自然歸恆通公司所有和受益。

此外,開發商及代理律師表示,地下車位、車庫成本是單獨核算的,沒有計入住宅商品房的建設成本中。而且,地下停車位面積也沒有計入小區住宅商品房的面積公攤,地下停車場為專有部門而非小區的公共部分。

因此,開發商認為,業主應該停止侵權,並且返還開發商的地下車位和車庫,並賠償開發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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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業主一方:

出資建設不能證明地下車位權屬

開發商應提供更準確的權屬證明

業主、業主委員會及代理律師認為,涉案地下車位依法不屬於開發商所有。業主認為開發商所提供的證據僅僅只能證明涉案地下車位由其建設,但不能就此認定涉案地下車位歸其所有。

其次,針對所稱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業主及律師表示,根據《人民防空法》規定,人防工程採取“三同時”原則,即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恆通新城小區於2011年開工建設,2013年竣工驗收,根據原告提交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票據,是2013年開具的。

而根據《關於規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規定》第一條規定,防空地下室建設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原告所支付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用已經納入了整個恆通新城小區的開發建設成本之中。客觀事實上,開發商又無形中將應當列入恆通新城小區規劃的防空地下室通過繳納易地建設費的方式予以免除,侵害了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並且,代理律師認為,開發商提交的其與部分業主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合同補充協議》第十條的約定,系無效條款,不對被告產生法律效力。涉案地下車位不能通過約定認定開發商享有所有權,且雙方簽訂此協議時處於不平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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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開發商撤訴意味著什麼?

開發商撤訴並不代表事件的終結,鄭州高新區人民法院雖然認為開發商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且不損害他人利益,裁定準許撤訴。但這也就意味著,經過多次開庭審理,但這些車庫歸屬並未以法院判決形式予以明確。

開發商撤訴後是可以再進行起訴的,並不意味著開放商就明確放棄了對車位所有權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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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此類案件,法院多數會怎麼判決?

實際上對於小區地下車庫車位的權屬,目前並沒有足夠明確的法律規定,但近幾年來,全國各地的法院判決了多例業主與開發商對簿公堂爭要地下車位歸屬權的案件,多數判決認同小區地下車位判歸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無權出售,開發商對小區地下車位的銷售屬於“重複銷售”。

法院的判決理由概括起來主要有兩個:第一,小區車位作為公建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已經包含在全體業主的購房款中(開發商不能提供成本未計入房價的證據),不可以二次出賣,根據“誰投資、誰受益” 的原則,小區車位所有權當屬全體業主;第二,從土地使用權的角度看,業主辦理產權證時,產權證書上載明瞭業主的分攤土地面積,因此車位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權(包括地表、地上和地下)歸業主所有,故車位所有權也應當屬於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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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結語

以鄭州的這起案件為特徵,同類型的案件其實很多。現實生活中,有很多業主都對小區停車位的權屬問題有很大的疑問;與此同時,小區停車位是否具有產權?無產權的停車位使用期限到底有多長?停車位的收費標準法律上是否有規定.......等等問題,在接下來的節目中,我們會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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