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竟也有“陰陽”!


勞動合同竟也有“陰陽”!


對於“陰陽合同”,大家比較熟知的還是前段時間鬧得沸沸揚揚的“娛樂圈稅務事件”,其中人士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並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

但是,沒想到勞動合同竟然也有“陰陽”,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兩起涉及“陰陽”合同的勞動合同糾紛案,值得引起大家的關注。


勞動合同竟也有“陰陽”!


案例一基本案情:

章先生於2018年9月應聘某電器公司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後沒有當場一式兩份交由雙方保管,而是被公司以要蓋章為由收回。但章先生留了個心眼,將與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間關於工資的談話錄了音。2019年3月,章先生離職時,雙方對是否結清工資產生糾紛,因不服仲裁委裁決,雙方訴至法院。

審理中,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勞動合同,其中約定的試用期工資為4000元,試用期滿後為4500元。章先生不認可,他認為公司擅自偽造了第一頁中的工資數額。他提出,雙方約定工資實際為試用期10000元,轉正後11000元,所以公司應支付拖欠工資,並向法院提交了銀行交易明細以及談話錄音等證據。錄音顯示雙方就工資問題進行過協商,公司同意試用期寫10000元,並稱有可能試用期跟轉正後是一樣的。

法院審理認為:

公司提供的工資明細中實發工資金額無一筆與章先生銀行交易明細對應,故難以採信公司關於工資標準的主張。而章先生提交的錄音證據顯示的工資標準可與實發工資明細對應,故法院認可章先生工資標準為10000元。


勞動合同竟也有“陰陽”!


案例二基本案情:

陶先生入職時,公司將一式兩份的勞動合同交其簽字,約定月工資為6250元,公司當場收回並表示蓋章後再轉交。但後來他拿到的合同工資卻為3500元,陶先生當場提出異議,但隨後因其在垃圾簍找到了工資為6250元的勞動合同前兩頁的撕毀件,他認為已經拿到了證據,沒有再與公司理論。

法庭上,公司的說法完全相反,公司稱將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給陶先生簽字,當時因其對3500元工資存在異議,勞動報酬一欄空白。後經進一步溝通,公司代理人在勞動報酬一欄填上了“3500”,陶先生也接受該金額並在合同上簽字。公司認為,陶先生提供的勞動合同上工資處“6250”不是公司填寫的。

法院審理認為:

由於陶先生提供的勞動合同系拼接粘貼而成,完整性存疑,而公司提供了完整的勞動合同,且陶先生對該合同上自己的簽名無異議,故確認陶先生月工資為3500元。上海二中院審理認為,陶先生舉證的是經拼接粘貼的勞動合同,證明力較公司所舉證的完整勞動合同弱,故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勞動合同竟也有“陰陽”!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勞動合同的“陰陽”實則是用人單位手中的合同與勞動者手中的合同內容不一致,從而產生了分歧和糾紛。一般來說,合同簽訂後,合同各方應各執一份。但如上述案例,很多公司簽完合同後,並沒有交由勞動者保存,那麼就極易產生約定的事項與合同顯示的事項不一致的情形。對此,勞動者要養成證據意識。否則,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若無有力的證據,將承擔如上述案例二中陶先生一樣的敗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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