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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隻公雞引糾紛,鄰里關係間隙起

“請問是司法所嗎,我母親與鄰居張某爭一隻公雞,在爭搶過程中摔倒在地不起,你們能幫幫忙麼?”一通急促來電打破鄉村的寧靜。“請不要著急,我們馬上趕來。”司法所調解員接起電話趕忙回答道。放下電話,司法所調解員立即趕往現場。

在現場發現當事雙方為一名86歲的老人黃某與中年婦女張某。在爭搶公雞程中雙方都有不同程度受傷,但由於黃某年齡較大,摔倒不起,傷情不明。剛才那通著急萬分的電話是黃某女兒打的。調解員意識到問題嚴重性,立即要求受傷較輕的張某及其丈夫徐某先送黃某去醫院檢查傷情,但張某聲稱自己也被黃某弄傷,夫妻二人不同意送其去醫院檢查。本著先救人的原則,調解員立刻叫來黃某女兒送其母親去醫院檢查身體,經醫生檢查黃某股骨斷裂需要做手術治療。

後經調解員向當事雙方及現場調查得知,黃某與張某本是是鄰居,2019年10月25日上午9時許,黃某發現自家一隻公雞不見,幾經尋找,發現鄰居張某雞舍有隻公雞和自家那隻很像,於是就跑到張某雞舍想把那隻公雞抓回去,正巧黃某抓雞時被人發現並告知了張某。張某便與黃某發生爭吵,後來雙方開始爭搶,在爭搶拉扯過程中黃某摔倒在地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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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金額有爭議,鄰里雙方互不讓

黃某經過手術和住院治療傷情漸好,但花費治療費用近6萬元。黃某家屬認為黃某受傷是由張某造成的,治療費用應由張某負擔。張某一方則認為,自己也被黃某弄傷,而且黃某在沒有弄清那隻公雞是不是她的,就貿然跑來他家抓雞,有錯在先,糾紛都是黃某引起的,自己沒有過錯,對黃某的治療費用不予承擔。

面對雙方的訴求,調解員分別向雙方做工作,黃某家屬只願意將賠償費用降至4萬元,但是張某隻同意出於人道主義賠償3000元。後面雙方就賠償金額久爭不下,互不退讓,鄰里關係陷入冰點,調解工作一時間也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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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過程

多次調解促和解,煙消雲散笑顏開

調解員本著定分止爭,緩解鄰里矛盾,促進鄰里和諧的目的,數次組織雙方調解。在後來調解過程中,調解員注重採取“背靠背”調解方法,分別從法理和情理兩個方面做黃、張兩個家庭思想工作。

對於黃某不肯降低賠償金,調解員勸說黃某:“你在沒有證據證明張某家雞舍的公雞是自己所丟失的,就貿然前往捉雞,本身就有過錯,這也是侵犯他人合法財產行為,做法不合法;雙方都是鄰居,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近鄰不抵對門,鄰居間還有互幫互助的時候,理應互相諒解。”

對於張某認為賠償金額過高,調解員勸告張某:“黃某受傷也是由於你和她爭搶造成,你也有一定過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也應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況且黃某年紀都這麼大,還動了手術,身體也吃不消,作為鄰居,你也應該換位思考下,互相體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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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調解

調解結果

最終經過6次調解,這場歷時5個月的糾紛終得以成功化解,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張某同意一次性賠償黃某醫藥費18000元,鄰里雙方重歸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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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侵權行為基本上都是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調解君溫馨提示

遇事冷靜先莫慌,雙方爭執兩俱傷。多些理解少誤會,解決問題靠法與情,調解請找調解君,調解君不打烊等著你!

(以上涉及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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