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公司招牌,簡化公司名稱有講究

為了方便製作公司招牌,進而簡化公司名稱在公司經營中並不少見,簡化公司名稱不僅僅只是因為製作招牌,還為了讓客戶更容易記住公司。但咕咕狗提醒,簡化公司名稱制作招牌對於簡化,可是有講究的,不瞭解就會造成跟江西王女士一樣的情況。王女士在製作門頭牌匾的時候,為了讓名稱讀起來朗朗上口,去掉營業執照上公司名稱的兩個字,被當地市場監管局以“實際店名與公司註冊名稱不符”為由罰款一千元。

製作公司招牌,簡化公司名稱有講究

製作公司招牌,簡化公司名稱有講究

“不是說可以簡化嗎?為什麼還要罰我錢呢?”王女士對此感到憤懣不已。我們知道,公司名稱是公司的稱呼,是創業者辦理營業執照獲取經營資質的必要條件,企業在製作門頭招牌時,原則上是要將營業執照上的公司名稱全部載入進去的。然而在實際生活中,我們常能看到公司招牌名稱與公司註冊名稱不一致的情況,有些能夠正常經營,有些卻要像王女士一樣被勒令期限內拆除甚至罰款,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首先我們來看看,公司名稱是否可以簡化?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有規定: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公司登記註冊時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違反這條規定的,予以警告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由此可知,簡化公司註冊名稱這一情形在一定範圍內是合法的,那麼王女士為什麼受罰呢?原因無外乎兩點:一是沒有到登記機關依法備案,二是並沒有“適當”簡化。

對於公司名稱在製作招牌時如何簡化,可簡化到什麼程度,我國相關法律尚未有明確的標準。但是,公司名稱經核准登記註冊後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一個公司在其登記機關所轄區域內,不得與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因此,企業主簡化名稱後必須報給登記機關備案,審核簡化後的名稱是否有重複的情況,同時防止後期出現因“公司註冊名稱與實際店名不符”而遭罰的情況。

此外,法律規定已經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去年7月,浙江一老闆為“傍名牌”,在製作門牌的時候將自己的“生命世紀華聯超市XX加盟店”簡化成“世紀華聯超市”懸掛出來,工商部門接到後者的投訴後,認為其做法侵犯他人商標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勒令其在期限內拆除。因此,簡化公司註冊名稱時不可隨意增加或減少字號數,以防因與別人商標名稱相同被投訴。

綜上所述,原則上公司的招牌名稱與公司註冊名稱應保持一致,若因名稱字號太長等特殊原因想要簡化,也要符合相關規定,不能隨意更改已登記在營業執照上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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