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富 傳承現實案例——財富傳承只靠遺囑不行

一、許麟廬留21億遺產案件回顧

父親去世子女爭遺產

這場遺產爭奪戰中,一家人因對遺囑真實性持不同立場而分成兩個陣營。許麟廬先生2011年8月9日病逝,享年95歲。他生前與妻子王齡文育有8名子女,有兩個女兒已去世。因許麟廬手寫遺囑將遺產留給妻子,2012年7月,許麟廬的三兒子、同為畫家的許化夷,將94歲的母親王齡文及大哥許化傑、二哥許化儒告上法庭,要求分割父親遺產,估值21億元。

一方認為遺囑真實有效

遺囑的真實性是案件的焦點。王齡文為證明遺囑的真實性,提交了與許麟廬生前合影的照片,照片中許麟廬、王齡文背後的牆上掛有一份遺囑,該遺囑與王齡文提交的遺囑原件內容一致。但因照片是用數碼相機拍攝,許化夷等人不予認可。但鑑定結果顯示,王齡文提交的6張電子照片均未發現技術修改痕跡。

另一方認為遺囑以假亂真

而另一方認為,弟弟許化遲多年模擬父親字畫,達到以假亂真的程度。遺囑簽名上的寫法不符合老爺子的書寫習慣。王齡文在住院期間被小兒子接走,此後只有認可遺囑的人才能見到老母親。有理由懷疑,老人是在被控制期間出具的遺囑。

法院審理認定遺囑合法有效

市二中院綜合證據認定該遺囑合法有效,據此判決遺產由遺孀王齡文繼承,原告許化夷等人不服提起上訴。經過多年訴訟,2016年再審,維持原判。

財富 傳承現實案例——財富傳承只靠遺囑不行

二、遺囑是財富傳承中最基礎的方式之一,有著突出優點。

1,明確遺產範圍

每個家庭的生活方式不同或其他原因,繼承人可能並不知道或者根本無從知道被繼承人遺留有哪些遺產,這些遺產又在何處,價值多少……如果沒有留下遺囑,其身後的子女或親屬就無法查找這些遺產,不但會給親屬帶來很多麻煩,也可能引起互相猜疑。

2,體現意願

被繼承人可以選擇將自己的財產給法定繼承人中的任何一個人,也可以選擇多給某個繼承人或少給某個繼承人,甚至可以選擇將自己的財產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組織。這一優點恰好滿足了人們的感情需求。

3,確定繼承人

如針對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而言。社會生活的多樣性,導致了因婚外情而生有非婚生子女,不管人們對此作何種道德評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與婚生子女是相同的。但是如果沒有提早立遺囑,被繼承人出現意外以後,如何證明他們之間的關係便成了大問題,所以早立遺囑可以更明確繼承人的範圍。三、遺囑在財富傳承中有優點,也有瑕疵

那為什麼許麟廬留21億遺產本案中許麟廬生前立有遺囑,還有這麼大的糾紛呢?這要先從遺囑的幾個形式說起:公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

遺囑繼承的效力,公證遺囑是方式最為嚴格的遺囑,效力高於其他形式的遺囑;自書、代書、錄音遺囑效力相同,效力相同遺囑晚優於早;口頭遺囑效力最弱,危及情況解除自動失效。

許麟廬留21億遺產本案中,許麟廬曾於2010年9月2日用毛筆書寫立下遺囑:“我許麟廬百年以後,我的一切文物、字畫及所有財產歸我夫人王齡文所有。”這就屬於自書遺囑。

但是許化夷子女稱,他母親提供的父親遺囑並非真實有效。有子女甚至認為,許麟廬的遺囑是在非自願情況下所寫,不應按照遺囑來分配遺產。這就講出了自書遺囑的第一個弊端“自書遺囑是否為遺囑人親筆書寫”。四、瞭解自書遺囑的4個弊端。

1,自書遺囑是否為遺囑人親筆書寫

“親筆書寫”是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否則無效。然而遺囑起作用時,遺囑人已經不在,不可能讓遺囑人親自說明情況。是不是“親筆書寫”成為繼承中的爭議焦點。本案中正是“是否親筆書寫”引起焦點。

2,自書遺囑內容是否規範

規範的遺囑應當將股權、有價證券、地產房產、字畫文玩等高價值的財產單獨列明。如果只寫“全部財產由某某繼承”的表述方式過於籠統,可操作性差,容易導致遺囑無法執行。本案中“我的一切文物......”也是如此。

3,遺囑人是否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繼承法》規定,遺囑人應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就是年滿十八週歲,精神健康的人。從司法實踐來看,遺囑人多為老年人,思維能力和身體機能已經下降,如果其他繼承人能夠證明遺囑人曾患疾病(比如中風),對精神健康有影響,立自書遺囑時可能存在頭腦不清醒,那麼遺囑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本案中未對遺囑人提出異議,對出具遺囑的王齡文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現嚴重爭議。許化夷的代理律師稱此前法官與王齡文的談話筆錄顯示,老人記憶力幾近喪失,問話答非所問。

4,遺囑人是否有權處置全部財產

《繼承法》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夫妻財產法定共有,也就是夫或妻一方立遺囑是不能為夫妻全部財產指定繼承人的。實踐中夫或妻一方先去世,在世一方所立遺囑的效力存在很大爭議。

本案中萬幸的是,訴訟的過程中王齡文雖然身體不好,但在世。如王齡文在訴訟中去世,將使案情徹底陷入泥潭。

自書遺囑弊端種種,造成本案中爭議不斷,反覆訴訟。如果許麟廬採用效力最高的公證遺囑,會不會一定體現他的意願呢?五、即使是效力最高的公證遺囑,也會有侷限

首先肯定,公證遺囑是效力最高的遺囑形式。效力最高是指:即使公證遺囑的時間早於比如自書遺囑,在大陸的司法體系中,還是以公證遺囑優先。即使這樣,公證遺囑還是有侷限性。

1,難以確定是最後一份公證遺囑

遺囑公證作為一種行為公證,可以不受地域管轄限制,只要在實施遺囑的行為地就可辦理公證。這樣遺囑人可以在不同時期,不同地點向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而且隨時隨地都可以變更、撤銷或者再立遺囑。這樣就可能出現多份公證遺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但是公證處在辦理遺囑繼承公證時,對於該遺囑是否是最後一份公證遺囑,卻難以確定,致使公證無法進行。

2,公證手續繁雜,容易出現瑕疵

公證遺囑需要:一是遺囑人須親自到公證機關申請,並出具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二是公證機關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三是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僅其中財產證明一項,即需要證明為遺囑人所有,還需要無他人所有,耗時費力。而一旦證明部分出現瑕疵,將導致公證遺囑無效。

3,將身後的矛盾在生前激化

公證遺囑相當於把全部資產浮出水面,這是很多遺囑人不願意看到的。這個過程中財產有可能被調查。而對財產規模和財產分配的提前公開,有時候適得其反,只是把遺囑人身後的矛盾在生前激化了。

4,公證遺囑之後的遺囑繼承還有困難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即遺囑繼承人有義務通知遺囑執行人和其他法定繼承人。公證處辦理遺囑繼承也必須首先向其利害關係人(即其他法定繼承人)瞭解核實上述情況,以便確認其遺囑的效力。一旦遺囑人死亡遺囑公開,被排除在遺囑繼承之外的其他法定繼承人都會難以接受。公證員找他們核實情況時,他們一般都不予配合,故意拖延時間或置之不理,使遺囑繼承無法繼續。而遺囑繼承人又無法就其不作為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致使權利無法實現。

從公證遺囑的4個侷限性看到,許麟廬留21億遺產本案中,許麟廬沒有采用公證遺囑的方式,雖然惋惜也可以理解。同時也要看到,即使許麟廬選用了效力最高的公證遺囑,也有可能依舊出現爭端,甚至訴至公堂。

綜合思考,本案可以清晰的傳達:遺囑的確是財富傳承中最基礎的方式之一,但是財富傳承只靠遺囑不行!體現被繼承人的意願,也要尋找其他的財富傳承方式組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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