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IPO審計項目接連暴雷 中介“一哥”天健會計師所四個月五收警示函

華夏時報(www.chinatimes.net.cn)記者 徐超 杭州報道

被寄予厚望的科創板,浙江兩家上市公司容百科技(688005)和杭可科技(688006)同日“暴雷”。兩家公司4月12日同日發佈公告稱,因為在申請科創板IPO過程中,公司招股書涉及比克動力的信息披露存在問題,於4月10日收到證監會的監管措施決定書,被處以“1年內不接受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相關文件”的監管措施。

與此同時,對這兩家上市公司IPO項目審計的天健會計師事務所(下稱“天健”),也因為在審計中沒有充分披露存在的問題和風險,此次也一併被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華夏時報》記者查閱證監會信息統計發現,從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因為執業中對上市公司存在的審計問題,天健4個月中已經5次被警示。

天健在其公號中披露,截至2020年3月19日,天健共有10家IPO客戶過會,在所有中介機構中排名第一。對於《華夏時報》記者的採訪,天健方面表示會在彙報後回覆,但至截稿時未有任何回應。

科創板公司信披暴雷牽出天健

2019年11月7日,容百科技公告稱,對比克動力的2.06億應收款項逾期。杭可科技隨後也披露對比克動力的應收賬款餘額合計約1.06億元,並提示回款風險。

比克動力是一家汽車產業鏈上的電池生產商。

從兩家科創板上市公司4月12日披露的收到證監會的監管措施決定書內容看,容百科技存在未充分披露比克動力信用風險大幅增加的情況,未披露比克動力“回款”的實質為以自身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償還逾期應收賬款兩個問題。

杭可科技存在未披露比克動力暫停執行合同情況及可能由此導致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風險、相關預付款披露有誤,未披露比克動力應收票據(涉及7232.7萬元)到期無法承兌的情況。

這兩家浙江的科創板上市公司收到的行政監管措施都一樣——1年內不接受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相關文件。

容百科技和杭可科技均是天健執業的IPO審計項目。2020年3月19日,浙江證監局和寧波證監局均對天健及註冊會計師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浙江證監局的監管措施提到,天健在對杭可科技的IPO審計中存在兩個問題:未披露杭可科技暫停執行比克動力第四期項目合同情況,且披露的收款進度與實際不符,向上交所提交的問詢函回覆中披露與實際不符的信息;未充分披露應收票據到期無法承兌的風險,且未採取進一步的審計程序。天健明知杭可科技無法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一事以及金額,但未充分評估相關風險,未執行進一步的審計程序,未在上交所的問詢函回覆中披露。

寧波證監局的監管措施提到,天健在對容百科技的IPO審計中也存在兩個問題:出具的文件中未準確說明比克動力主要回款實質為自身開具的商業承兌匯票的情況。

容百科技在2019年6月24日、7月2日、7月16日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中均未準確披露比克動力主要回款的實質為其自身開具的商業承兌匯票,該事項與天健出具的《有關財務事項的說明》有關,天健未能關注到招股書中相關內容不準確的情況。

四個月五收警示函

天健總部位於杭州,成立於1983年12月。根據天健網站的簡介,其綜合實力位列內資所前三,全球排名前二十位。近三年通過審核的IPO企業在所有中介機構中名列前茅。

天健在其3月20日的公號中提到,截至2020年3月19日,天健共10家IPO客戶順利過會,其中主板3家、中小板3家、創業板3家、科創板1家,在所有中介機構中排名第一。在2020年1季度會計師事務所業績排名中,天健以16單排名第一,第二的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只有7單。

但從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份,包括此次杭可科技和容百科技兩家信披暴雷在內,天健已經5次被證監會出具警示函。

2019年12月6日,天健及其註冊會計師陳志維、李瓊嬌因在執業海越能源(600387)2017年年報審計項目中存在3宗違規而被浙江證監局出具警示函;12月20日,天健及其註冊會計師禤文欣、陳建成在執業西隴科學(002584)2018年度審計工作過程中存在3宗違規,被廣東證監局出具警示函;2020年3月4日,天健及其註冊會計師張雲鶴、李雯宇在執業中鈺科技(已退市)2014年度年報審計項目過程中存在3宗違規,被廣東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華夏時報》記者向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總部表明身份進行採訪,對方接待人員表示需要彙報後回覆,並記錄記者的聯繫方式,此後一直未有回應。

“監管部門出具的是監管措施決定,不是處罰決定。”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證監會對科創板兩公司杭可科技、容百科技出具“監管措施決定書”,這是證監會對科創板企業監管方式的創新,明確對公司一年內不收新材料,這是否意味著證監會不再出立案調查通知,尚有待觀察,因為一旦作出行政處罰,依新《證券法》,可能會直接導致公司退市,並直接啟動訴訟代表人制度而致鉅額索賠,同時對中介機構出警示函。

上海公義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於炯認為,即使按照老的證券法中介機構失職的話,證監會也同樣可以予以處罰。如果處罰的內容當中認定中介機構對虛假陳述承擔法律責任的話 ,股民也可以依照證監會的處罰決定書,向法院提起索賠訴訟。比如在保千里的案子中,就有投資者連帶起訴中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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