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結算審計中不平衡報價的審計對策和建議

工程結算審計中不平衡報價的審計對策和建議

自2003年實行工程項目“工程量清單計價”以來,工程項目計價模式由傳統的“量價合一”逐步轉向“工程量清單計價”,施工單位採用不平衡報價法進行投標作為一種報價策略,巳經成為很普通且較普遍的行為,它既要保證中標概率,同時又儘量使其利益最大化,這應屬於一種正常的不平衡報價。近年來,我們在審計實踐中,常常遇到在投標報價畸高畸低的“非正常”現象,根據審計情況看,有的屬於“技術”性錯誤(如:在編制工程量清單時無意中打錯小數點位、單價金額多或少打一個零等),而有的屬於主觀惡意的“非正常”不平衡報價。

一、正常的不平衡報價及其做法

不平衡報價,又稱不平衡報價法,相對通常的平衡報價(正常報價)而言,是在工程項目的投標總價確定後,根據招標文件的付款條件,合理地調整投標文件中子項目的報價,在不抬高投標總價以免影響中標(商務得分)的前提下,對分部分項報價作適當調整,實施項目時能夠早期更多地結算工程款、能夠贏得更多利潤的一種投標報價方法。

不平衡報價一般正常的具體做法是:能夠先期施工及收到工程款(如開辦費、土方、基礎項目等)以及估計今後會增加工程量的子項目等,其單價可定得高一些,以期儘早、更多的得到工程款,減少資金成本;後期工程的子項目(如粉刷、油漆、電氣等)、預計工程量將會減少的子項目等,適當降低報價單價。

當然,在採取不平衡報價法的策略時,一定要注意把握適當尺度,對分部分項報價不要畸高畸低,以免導致成為廢標。

二、“非正常”不平衡報價及其表現形式

“非正常”不平衡報價是在施工單位編制工程量清單時,一類是出現上述“技術”性錯誤,另一類是屬於主觀惡意、嚴重失真的不平衡報價,其目的是在工程結算中以獲取更多的不當得利。按說應在投標評標時作為廢標處理,但由於專家評委們的“疏忽”,使其過關且中標。

根據筆者近年來的審計實踐,下面列舉了三種“非正常”不平衡報價的表現形式(筆者按:舉例均為實例,為穩妥起見,項目名稱以“某工程”代稱)。

1、調高後期工程內容不易變更的綜合單價,調低後期工程量會減少或項目取消的綜合單價。

例:某港口碼頭工程,鋼管樁預算價為9589.94元/噸,施工方投標報價為11464.99元/噸,超出預算價16.4%;砼樁預算價 1905.88元/立方米,施工方投標報價為1605.88元/立方米,比預算價低15.7%。工程開工初期,施工方就以地質勘探不詳、地下層石頭太多、鑽機無法施工為理由,要求變砼樁為鋼管樁,變更後的單價以投標單價計算,該要求得到了項目業主單位和設計部門“支持和認可”。

2、調高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徵內容描述不清(有誤)或部分漏項的綜合單價,待後期重新組價。

例:某汙水管網工程,項目業主單位委託某造價諮詢機構編制工程量清單時,由於造價諮詢機構的問題,在項目特徵描述時,漏掉了“鋼絲網水泥抹帶”這一項目特徵,但清單預算價每米221元中已包括“鋼絲網水泥抹帶”。施工方在投標時的投標價為每米230元,後期施工時要求增加“鋼絲網水泥抹帶”項目,按定額計算每米應增加約12元,調整後的單價達到了每米242元。

3、調低裝飾工程(樓地面、牆面、門窗等)的綜合單價,待施工過程中變更材料、品牌重新組價。

例:某綜合樓鋁合金窗工程,預算價約為每平方米140元左右,施工方明知該項目的材料只能用質量較差的材料,業主單位在後期施工時肯定要求變更。因此,在投標時將該項目的投標價調低為每平方米120元。果然,後期業主單位要求使用某品牌鋁合金材料,價格調整到每平方米180元。

通過上述情況我們看到,“非正常”不平衡報價導致了工程項目低價中標,高價結算以及建築市場的不公平競爭,承包商獲取了“不當得利”,其主要危害是給國家(業主)造成了投資管理失控和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當然,上述實例中有些與項目業主不無關係、有的甚至必須有項目業主的直接參與才能做到。

三、審計對策

按理說,投標文件是法律性文書,其投標報價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但筆者認為這應該是針對正常的不平衡報價而言。而對“非正常”的不平衡報價,是不應該受法律保護的。

“非正常”的“技術性”錯誤和“非技術性”(筆者稱之為惡意)不平衡報價,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以工程中的某子項目(多數為裝飾類材料)價格太低、不能賠本做工程為由,要求業主調增子項目單價,否則,就以只能用低價、劣質的水貨材料進行施工或甚至停工“要協”業主,直至達到目的。而業主由於缺乏工程造價方面的相關知識,只是簡單地認為其報價確實與市場價存在差異(也不排除業主的主觀原因),就應允了施工方的要求。

殊不知,投標報價是否能中標,投標總價的高低是一個關鍵的指標,而其中子項目的投標單價的高低雖然起不到關鍵作用,某項子項目的報價低,是主觀上調高了其他子項目的報價產生的(“非正常”不平衡報價的“技術性”錯誤原因除外)。

筆者依據審計實踐工作經驗和思考,同時也請教、徵詢定額編制、造價諮詢和審計等方面的專家及相關人員,針對“非正常”不平衡報價,可採取以下審計對策。

一是投標報價調整的單價在合理的範圍內,筆者認為應不超過子項目的5%,按其投標報價計算不變。施工過程中無論是增加或減少工程量,也按照投標報價相應子項目中的單價計算增減工程價款。

二是也是最主要的,投標報價不在合理的範圍內。筆者認為超過該子項目的5%及以上,要求減少子項目工程量或取消子項目以及調增子項目單價的工程項目,應以原招標投標時的工程量不變為前提,以相關定額為依據編制預算價,再計算出中標價與預算價的差額比例,以此差額比例為依據,調整計算預算價中全部各子項目的單價後彙總,其彙總後的數額應與原中標價相等。對要求減少子項目工程量或取消子項目的,就以重新計算的單價進行扣除。對要求調增子項目單價的,以重新計算的該子項目單價與市場價對比調整。筆者按此辦法審計調整過兩個項目,施工方和項目業主都認同其合理性。

四、建議

根據筆者從各個渠道的瞭解情況看,目前的工程項目招投標過程中的不平衡報價,還只是一種企業行為,國家建設主管部門還沒有相關的管理制度和辦法。針對企業的這種行為,正常的不平衡報價作的投標策略和技巧,使企業能夠先期儘早、更多的得到工程款,減少資金成本,這種良好的願望無可非議。但對於“非技術性”的不平衡報價,作為一種投機取巧行為,應以相關的制度和辦法加以約束和遏制。

一是國家建設主管等部門應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和辦法,對投標報價的調整比例、評標辦法等作出規定,約束企業投標、行業評標行為,建立建築市場的良性競爭環境。

二是項目業主要提高工程量清單的編制質量,儘量減少清單編制中“錯、漏、少”等情況;對工程施工材料特別是裝飾類材料的規格、質量要求等應列入清單;施工合同的簽訂要嚴密;對工程施工中的變更項目特別是報價較低的項目要審核其合理性,防止不必要的變更等。通過加強管理,提高建設資金的使用效率。

注:三變三不變是手段,提高工程價款才是目的。熟練掌握不平衡報價策略,掌握好尺度,既能中標,又能增加收入才是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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