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5个案例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七大无罪辩点

文 / 田宇 实习律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高森律师刑事团队


从15个案例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七大无罪辩点

田宇简介: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曾在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多年;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月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开始了为期3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该《通知》强调:“政法各机关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刑事辩护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应协助司法机关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冤假错案。

笔者特对近年来无罪判决进行了检索和梳理,通过总结司法实践中此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护要点,以期能够达到辩护目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无罪辩护要点

笔者通过分析已往被指控本罪的无罪判例,总结出司法实务中的无罪辩护要点如下:

(一)不符合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组织特征

1.未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2.组织内部没有组织纪律,无活动规约,没有严密分工。

(二)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经济特征

1.不存在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等事实;

2.无证据证明收入源于“黑”,用于“黑”。

(三)不符合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行为特征

1.暴力行为并非肆意妄为,犯罪对象特定;

2.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均存在其犯罪的现实成因,缺乏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间的关联性。

(四)不符合黑社会组织应当具备的非法控制特征

1.涉案人员没有为了争夺利益而打击排斥异己进而对相关行业或区域形成非法控制,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的证据不足;

2.尚未达到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破坏本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严重程度。

(五)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六)被告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

(七)违法犯罪行为的暴力性不突出,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具体案例及辩点

(一)不符合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组织特征

1.未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1)案件名称:晏友军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赌博、寻衅滋事、非法买卖弹药、非法持有枪支、抢劫案。

裁判要点:松散的犯罪人员结构,未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案号:(2007)甬镇刑初字第1号

审理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被告人晏友军等人并未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其较松散的犯罪人员结构及其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程度,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2)案件名称:覃和会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号:(2013)开刑初字第388号

审理法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和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韦书岸、孙文壮、黄东、覃家锂、陈荣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六被告人均辩称其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经查,被告人覃和会拉拢广西籍老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犯罪次数多,但犯罪目的比较直接、明显,并且实施抢劫、盗窃的成员不具有一定的规模,组织人员也非基本稳定,并且所得赃款不是按照组织成员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分配,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具有“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的”的组织特征……故被告人覃和会等六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覃和会等六人的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3)案号为(2008)铜刑初字第60号、(2014)焦刑一终字第00007号、(2015)宣刑初字第00272号、(2016)鲁15刑终88号的判决,均将“未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作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重要辩点之一。

2.组织内部没有组织纪律,无活动规约,没有严密分工。

(1)案件名称:郭治杨、郭俊磊涉黑案。

裁判要点:无组织纪律,无活动规约,没有严密分工,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案号:(2014)郑刑二终字第116号

审理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关于原判认定被告人郭治杨、郭俊磊、杨超峰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查:本案仅有三人参与,人数较少,形不成一定规模;从组织结构看,组织内部没有一定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结构松散,不具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必需具有的组织特征……故原判认定上述被告人郭治杨、郭俊磊、杨超峰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当,应予纠正。

(2)案号为(2009)平刑终字第74号、(2009)濮中刑二初字第9号、(2009)新刑初字第117号、(2015)武刑重字第00001号、(2014)广利州刑初字第178号的判决,均将涉案组织没有组织纪律,无活动规约,没有严密分工作为不予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标准。

(二)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经济特征

1.不存在“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等事实。

(1)案件名称:赵向辉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

裁判要点:被告人通过犯罪活动获取了财产,如果没有用于支持犯罪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不能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案号: (2014)焦刑一终字第00007号

审理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反映被告人赵向辉通过敲诈勒索、在赌场收彩头、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财产,但是证明获取的财产用于支持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的证据并不充分。因此,该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和“经济特征”。故赵向辉、石铮良、芦凯、贾某某、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案号为(2008)铜刑初字第60号、(2013)南宛刑初字第652号、(2013)南宛刑初字第654号、(2013)开刑初字第388号、(2013)都刑初字第0047号、(2013)晋刑初字第3635号、(2014)城刑再初字第1号、(2014)宁刑再终字第2号、(2014)广利州刑初字第178号的判决,均将不存在“以商养黑”、“以黑护商” 作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重要辩点之一。

2.无证据证明收入源于“黑”,用于“黑”。

案件名称:孙用昌等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

裁判要点:收入来源合法,未用于支持犯罪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不能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案号:(2014)林刑初重字第2号

法院观点: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用昌、闫全海、孙顺昌、孙银昌、孙秋花等人是一伙带有明显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经查……关于经济特征,本案证据能证实孙用昌先后经营过毛毡厂、煤球厂、游泳池,但具体收入不明,无证据证实孙用昌主要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也不能证实其将部分或全部收入用于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的要求……

(三)不符合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行为特征

1.暴力行为对象特定,并非肆意妄为,行为特征不明显。

(1)案件名称:郭治杨、郭俊磊涉黑案。

裁判要点: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需要具备针对不特定对象,肆意妄为的行为特征。

案号:(2014)郑刑二终字第116号

审理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关于原判认定被告人郭治杨、郭俊磊、杨超峰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查:……第三,从行为特征看,原判认定本案被告人郭治杨犯开设赌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大部分犯罪行为均是基于被害人欠款不还而引发,行为对象特定,故本罪的行为特征亦不明显。……故原判认定上述被告人郭治杨、郭俊磊、杨超峰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当,应予纠正。

(2)胡振铎、张全提等涉黑案。

案号:(2013)南宛刑初字第652号

审理法院: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第三,暴力手段并非肆意妄为,而是有一定收敛和指向性(胡、张均有明确表示吓唬吓唬,不能出大事;犯罪对象是拒拆迁户)……故胡振铎、张全提、何伟东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均存在其犯罪的现实成因,缺乏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间的关联性。

(1)案件名称:童建华、唐志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抢劫等案。

裁判要点: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事出有因,并且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无关,不能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案号:(2013)鄂江岸刑初字第01077号

审理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认定以童建华为首的犯罪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缺乏证据支撑。理由如下:(1)本案部分的行为特征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缺乏关联性。本案被告人以共同开设赌场为主要犯罪形式,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规则,并以获得非法利益为目的,本案指控的部分事实,与有组织犯罪的形成、发展、利益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如非法拘禁被害人尹某乙的犯罪并不是因为被害人差欠该赌场的赌债;打砸老车站酒楼是偶发事件引发的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姜勇的寻衅滋事犯罪、抢劫犯罪均是个人行为。……

(2)案件名称:闻某甲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案号:(2014)宁刑再终字第2号

审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关于行为特征问题。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闻某甲等人实施或参与的31起寻衅滋事、1起聚众斗殴、1起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均存在其犯罪的现实成因,缺乏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间的关联性;……综上,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结合原审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和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原审判决认定闻某甲等1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定性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四)不符合黑社会组织应当具备的非法控制特征。

1.涉案人员没有为了争夺利益而打击排斥异己进而对相关行业或区域形成非法控制。

(1)案件名称:马红伟涉黑案。

裁判要点: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需要具备对相关行业形成非法控制的行为特征。

案号:(2010)平刑终字第77号

审理法院: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关于原审被告人马红伟及其辩护人和原审被告人陈秀玲所提“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经查,根据全国人大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组织性特征、经济性特征、非法控制性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本案中,四名被告人虽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组织性特征不明显,而且缺乏非法控制性特征,涉案人员没有为了争夺利益而打击排斥异己进而对相关行业或区域形成非法控制,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的证据不足。

所以,四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2)案件名称:汪秀成、毕德颖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2016)鲁15刑终88号

审理法院: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公诉机关虽指控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以及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行为,但并不能体现被告人汪秀成等人通过有组织地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情况,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

被告人汪秀成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虽然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但并没有达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的程度,不能认定被告人汪秀成等人的行为具备了非法控制的特征。

被告人汪秀成等人在当地确实实施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但根据认定的事实、证据、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汪秀成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3)案号为(2010)平刑终字第77号、(2011)平刑终字第45号、(2011)安龙法刑重字第11号、(2010)濮刑初字第260号、(2013)南宛刑初字第652号、(2013)开刑初字第388号、(2013)都刑初字第0047号、(2013)都刑初字第0047号、(2013)晋刑初字第3635号、(2014)郑刑二终字第116号、(2013)南宛刑初字第654号、(2015)武刑重字第00001号、(2014)城刑再初字第1号、(2014)宁刑再终字第2号、(2014)亭刑初字第00330号、(2013)鄂江岸刑初字第01077号、(2015)宣刑初字第00272号的判决,将涉案人员没有对相关行业形成非法控制的行为特征,作为不予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要依据。

2.尚未达到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破坏本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严重程度。

案件名称:郑雷、吴生伟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一案。

裁判要点:未达到严重危害程度

案号:(2014)亭刑初字第00330号

审理法院: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吴生伟、陈贵滨、宋佳、崔雄、朱朋飞、吴坤、温洪宝、董茂朗、董书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郑雷团伙主要基于通过赌博活动敛取钱财的犯罪目的纠合在一起,虽有较为稳定的组织结构和不成文的活动规约、纪律,但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均与赌博活动或赌博人员有关,也未造成人身重大损伤,尚未达到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严重程度;现有证据亦不能证实被告人郑雷等人组织的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已在当地或者行业内形成垄断或非法控制,并达到称霸一方、严重破坏本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程度,故郑雷等十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五)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案件名称:孙宝国、孙宝东故意伤害再审案。

裁判要点:办理涉黑案件同样应当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案号:(2016)最高法刑再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孙宝国、孙宝东、曲海文、周艳圣、周艳秋、孙福海、高威、邹作佰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认定孙宝国等人已经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的证据不足;认定孙宝国等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的证据不足;认定孙宝国等人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证据不足;认定孙宝国等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证据不足;原审被告人、辩护人、出庭检察员关于原判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2)案号为(2012)焦刑二终字第12号、(2013)浙绍刑终字第32号、(2014)嘉平刑初字第237号的判决,均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涉案人员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

(六)被告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

案件名称: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点: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并不存在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不应认定其领导或者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

案号:《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152号]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了两起与文稳权有关的犯罪事实,其中第一起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第二起系文稳权个人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应该说,除了陈垚东曾在公交线路经营初期有过短暂投资(约半年后撤资)之外,第二起犯罪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无其他关联。但是,第一起犯罪却有所不同。陈垚东、文稳权于1999年与他人共同投资开办创世纪娱乐城。开业之初,凭借陈垚东的关系请来香港黑社会组织头面人物及娱乐明星助阵,故当地皆知该娱乐城有陈垚东的股份,无人敢来闹事。

创世纪娱乐城由文稳权出面经营直至2006年,陈垚东从中分红获利.这段时间正值以陈垚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扩张时期,该娱乐城的经营对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壮大声势、扩充经济实力客观上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那么,是否可以因文稳权参与了该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便认定其具有领导或参加行为?从相关证人及各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来看,文稳权与陈垚东是相识已久的朋友关系,私交甚好。文稳权虽长期与陈垚东共同经营生意,且颇受陈垚东手下“马仔”尊重,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接受某一组织成员的管理或者对某一组织成员起着领导作用,也就是在陈垚东黑社会性质组织内既无上级,也无下属。

虽然文稳权经营创世纪娱乐城达7年之久,客观上为陈垚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帮助、支持,但其主观上并没有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服务的意图,除了出面经营娱乐城之外,文稳权未曾介入陈垚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等内部事务,也未参与其他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因此,其与陈垚东的经济合作实际上只是二人相互借助、各为其利。这一点,从陈垚东与文稳权共同投资经营公交路线后因无利可图便很快撤资的事实也可看出。文稳权确曾利用陈垚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为其解决纠纷,但相关同案被告人均否认自己是文稳权的下属,且有其他证据表明文稳权借助该犯罪组织势力是经过陈垚东事先默许的,其既无自行决定的行为,也无自行决定的权力。

因此,文稳权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并不存在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不应认定其领导或者参加了陈垚东黑社会性质组织。[1]

(七)违法犯罪行为的暴力性不突出,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案件名称:符青友等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销毁会计账簿,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贿案。

裁判要点:违法犯罪行为的暴力性不突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方式。

案号:《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157号]

审理法院: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符青友等人利用三友公司和北门劳务租有组织地在旌德县城北门建设工地上承揽土方工程或砂石料供应业务,并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犯罪。

仅从触犯的罪名、犯罪的次数以及非法获利数额等方面来看,其行为基本符合黑社会组织行为特征中的有组织性、违法性和危害严重性等特点。但符青友等人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犯罪的手段暴力色彩极为微弱,既没有带领组织成员实施打打杀杀的行为,也不是通过暴力在旌德县材料供应业务过程中,大多数是以“当地事由当地人做”、政府批复“同等条件下有限安排劳务”等为理由,与开发商、承建商进行“谈判”、“协商”承揽工程,而这些“谈判”、“协商”并不是以暴力为基础。在少数项目中,符青友等人以自己是失地农民工要生活、“工程在谁地皮上劳务由谁做”为理由,采取到工地堵门、堵路、不让施工等手段强揽土方工程或砂石供应,没有直接对开发商、承建商或其他劳务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开发商、承建商之所以妥协退让,也不是基于对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恐惧,而是为了避免因符青友等人的滋扰导致工程拖延。与其说开发商、承建商的心理受到强制,不如说是不胜其烦。因此,本案的行为特征方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的行为方式存在明显区别。综上,二审法院不认定三友公司和北门劳务租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对被告人符青友等人予以改判是正确的。[2]


[1]《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152号],撰稿人:李中原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156号],撰稿人:周斌 余乃荣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高森律师刑事团队由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森律师牵头,与多名刑事领域专业人员共同组成,以爱心、诚信、勤勉、专业为执业理念,以无冤、无罪为执业愿景,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风险防范和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努力为客户提供务实、有效的刑事法律服务,同时致力于向公众普及、传播刑事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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