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志祥“多人運動”涉嫌犯罪!手機成重要證據!聚眾淫亂罪解析

羅志祥“多人運動”涉嫌犯罪!手機成重要證據!聚眾淫亂罪解析

羅志祥

2020年4月23日,周揚青在微博髮長文正式宣佈和羅志祥分手。文中更曝男方經常舉行正常人無法想象的“多人運動”。拋開周、羅二人感情糾葛不談,我作為刑事律師,看到這個“多人運動”可是心肝一顫,要知道,“多人運動”可是涉嫌違法犯罪的

羅志祥“多人運動”涉嫌犯罪!手機成重要證據!聚眾淫亂罪解析

周揚青微博

一、聚眾淫亂罪的刑法規定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 【聚眾淫亂罪】的規定: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注意:刑法對於聚眾淫亂罪,處罰的對象是首要分子多次參加者

根據周揚青的爆料,因其偷看了小豬用來撩妹的那部手機,發現羅志祥經常舉行正常人無法想象的“多人運動”!“經常舉行”無疑已經是多次。這部用來撩妹的手機也就成了犯罪的重要證據!

偷偷告訴你:手機刪除的聊天記錄,通過相應手段,大多是可以恢復的!


二、聚眾淫亂罪的認定


羅志祥“多人運動”涉嫌犯罪!手機成重要證據!聚眾淫亂罪解析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聚眾淫亂犯罪,是一種違反社會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規則,敗壞社會風俗習尚的行為,它從這個方面破壞了公共秩序,也可以說它破壞了公共秩序中的交往秩序。


客觀要件:

聚眾,聚眾的“眾”應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如果僅有兩人,不能構成本罪。

淫亂,不僅包括性交行為,還包括手淫、口淫、雞姦等行為。而且對於這種行為,並不限於男女異性之間,男男之間也可以構成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構成本罪的僅限於聚眾淫亂的首要分子和多次(3次以上)參加者。其他偶爾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應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追究責任,不以犯罪論處。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當然,要認定構成犯罪需要更充足的證據,周揚青的爆料僅僅提供了犯罪線索。

如果公安機關扣押了羅志祥用來撩妹的手機,而且能恢復其中的聊天信息等數據,能充分證明羅志祥多次邀約、參加了“多人運動”,再順藤摸瓜,獲取相應參加人員的有效口供,那麼小豬羅志祥就離犯罪不遠了!

那麼,你認為這部重要的手機會在哪裡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