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贈送的財物能要回來嗎?法院發佈:注意3大要點!


戀愛期間,因處於熱戀或者出於共同生活、步入婚姻等因素考量,雙方往往會產生較多經濟往來,包括給付財物、給予一方親人經濟資助、共同購置大額財產如房屋等。

但是,戀愛期間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關係有著本質區別,缺乏法定財產製度的保障,一旦雙方感情破裂結束戀愛關係,就容易引發財產糾紛。曾經甜蜜的戀人,現今對簿公堂,將給雙方生活都帶來一定程度的難堪和困擾。

北京三中院召開戀愛期間財產糾紛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提示大家:要謹慎對待戀愛期間的財產問題,不要因為存在親密關係就不放在心上,尤其是大額財產的處置,最好是事先商量清楚,並且落筆為證。

戀愛期間贈送的財物能要回來嗎?法院發佈:注意3大要點!

▶▶共同購房要慎重,提前約定留書證

根據民事活動的自願原則,公民自願處分民事權益且不違反法律、公序良俗的,應當予以保護。因此,戀愛期間,雙方對於財產有約定的,原則上按照約定處理。

房產是普通百姓最重要的資產形式,特別是在北京、上海等一線城市,房產不僅價格高昂,且存在限購政策。戀愛期間購置房產不僅涉及到出資問題,也涉及到購房資格使用問題,容易引發糾紛。

如果戀愛雙方決定共同出資購房,應對購房目的、出資情況、產權歸屬等情形提前作出約定,並通過書面協議的形式予以固定這樣即便將來發生糾紛,也可以依據協議主張對房屋的權利。否則,一旦出資被認定為債權,則不僅不能獲得房屋產權,甚至可能喪失房產增值收益,在房價波動時“被出局”。

例如,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但登記在具有購房資格的一方名下,如果雙方對於產權未作出明確約定,則不具備購房資格一方的出資可能被認定為債權。

又如,一方出資購買房產並登記在雙方名下或者對方名下,該種情形可能推定為具有贈與的意思表示,在登記完畢後一般不允許撤銷。如果對於購房目的和出資等未作出明確約定,在無其他證據佐證購房系出於結婚目的且相當於給付彩禮時,

分手後出資方要求對方返還房產或者要求確認房屋產權歸屬於己方的訴求很難得到支持。如果一方出資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實際系借名買房,應當簽訂書面的借名買房協議,僅憑出資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系借名買房關係.

此種情況下出資可能會被認定為系債權,而不能據此取得房屋的產權。此外,在購房過程中,應避免現金直接交易否則也可能出現無法還原事實,雖然出資但最終得不到認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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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財物莫隨性,世間豈有後悔藥

隨著經濟發展、人民物質生活水平提高,戀愛期間給付大額財物或者高檔禮品的情形並不鮮見。對於這些給付或者贈與,有的是出於結婚目的,有的則可能用於日常交往,在感情破裂發生糾紛後,給付一方要求返還,但雙方對於給付目的往往各執一詞。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贈與的財物必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情形,構成彩禮的,贈與一方才有權利要求返還。

此前的司法實踐中,給付大額財物或者贈與高檔禮品是否系彩禮,數額是一個較為重要的判斷標準,但由於當前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致、個案中當事人的財務狀況不盡相同等因素,具體認定標準上也出現了一些差異性的看法。

總體來說,司法裁判的思路是結合給付目的、給付數額等情形綜合予以判斷。因贈與在實際履行後原則上不允許撤銷,戀愛期間給付大額財物、贈與高檔禮品後反悔要求返還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戀愛期間應理智對待感情、理性消費,以免承擔超出自己經濟能力的責任。

此外,對於一方父母為雙方共同購房出資的,如此前系以贈與名義,在分手後反悔並與己方子女簽訂借貸協議或者借名買房協議的,該協議並不當然有效。實踐中法院也可能從維護交易穩定、倡導誠實信用的角度,綜合考量出資目的、利益平衡等因素予以判斷。

因此,父母在對子女購房進行贈與時,也應慎重考慮,最好能對贈與目的系基於子女結婚等進行約定,且對未能結婚的後果提前設想並作出相應約定或者安排。

▶▶借錢還錢要說清,避免傷心又傷財

戀愛期間,雙方之間的資金往來,有可能是共同生活消費,有可能是贈與,也有可能是借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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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因此,如果雙方在戀愛期間存在借貸關係,分手後出借方要求借款方償還本息的,出借方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借貸關係成立,僅憑轉賬憑證起訴的,可能會面臨敗訴的風險。

因戀愛期間雙方具有親密關係,共同生活消費、贈與財物等情形都較為常見,接受轉賬一方如以此為由提出抗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對於數額較大超出日常消費範疇的轉賬,法院可以結合雙方消費習慣、生活需求等因素綜合予以判斷;對於額度不大的轉賬,如無明確約定,

或者是具有特殊含義的“520”“1314”等數額,則存在不被認定為借貸的可能性。對此,如果戀愛期間的轉賬系基於借貸,最好是形成書面協議或者留存其他證據,以避免無法實現債權或者重複償還的風險。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感情破裂雖然遺憾,但如果不可避免發生了財產糾紛,還是應當如實陳述交往過程中的事實,不能因為所謂背叛、失戀等帶來的痛苦就歪曲事實、隱瞞真相。

該類糾紛中,法官常常需要運用經驗法則、邏輯推理、價值衡量等思維工具輔助裁判,而只有建立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才能引導法官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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