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萬能鑰匙行竊 留半枚指紋“翻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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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山縣男子屠某,竄到蓬安縣城,用萬能鑰匙到住宅小區開鎖入室行竊,現場遺留的半枚指紋,卻“出賣”了他。日前,蓬安縣人民法院一審以盜竊罪依法判處屠某有期徒刑11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屠某是營山縣人,曾因盜竊先後被營山縣法院和平昌縣法院判刑3次, 但出獄後依然不思悔改。2018年9月11日中午,他聽說朋友宋某要騎電動車到蓬安縣城找人收債,便對宋某說,他也要到蓬安去看望朋友,想搭宋某的便車。宋某同意了。當天下午2時許,二人來到蓬安縣相如鎮一條僻靜的小巷,屠某對宋某說,他的朋友就住在裡面一個小區,讓宋某在外面等他,他進去找人。其實,屠某根本不是去看望什麼朋友,他偷偷溜到小區一個單元,從上到下逐戶敲門,如有人在家,他就說找朋友,找錯了地方,如果沒有人,他便要下手。最後他發現張某家無人,便迅速掏出隨身攜帶的萬能鑰匙,很快將房門打開,從張某家臥室抽屜內盜走現金200元及黃金戒指、項鍊等物。得手後,回到宋某停車的地方,對他說沒有找到人。逗留了一陣,二人便騎電瓶車回營山了。屠某反偵查意識很強,在作案現場附近總是低著腦袋,有意躲避街道上的監控探頭。回營山後,屠某把偷盜的首飾交給宋某,讓不知情的宋某在一家珠寶店銷贓。

受害人張某回家後,發現家中被盜,便報了警。辦案民警在張某家臥室立櫃一抽屜內發現並提取到半枚殘缺不全的指紋,通過排查,這半枚指紋的“主人”———有過盜竊前科的屠某浮出水面。

蓬安縣法院審理本案認為,被告人屠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戶盜竊公民財物,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64條的規定,構成盜竊罪。屠某屬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屠某能當庭自願認罪,酌定從輕處罰。

日前, 該院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處屠某有期徒刑11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記者 何顯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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