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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幸咖啡於4月2日主動(迫於壓力)發佈公告,宣佈成立獨立特別委員會,並提供正在進行的內部調查的某些信息。
大致內容是從2019年第2季度開始,公司首席運營官、董事Mr. Jian Liu和他的幾名下屬存在某些不當行為,包括捏造某些交易。
內部調查初步階段確定的信息表明,2019年第2季度到第4季度與虛假交易相關的總銷售金額約為人民幣22億元。
消息一出,瑞幸股價在美股開盤前暴跌一度超過80%,目前跌幅約在75%附近震盪。
值得關注的是,早在今年2月1日,美國知名做空公司渾水研究(Muddy Waters Research)宣佈收到一份89頁的做空報告,稱瑞幸咖啡是一種欺詐行為:“2019年第3季度每家商店每天的商品數量至少被誇大了69%,2019年第4季度的數字被誇大了88%,有11260小時的商店流量視頻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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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幸咖啡的此番操作必然會引發大量投資者提起的索賠訴訟,據悉,美國境內的多家律所已提起投資者集體訴訟。
那麼,基於訴訟便利性等考慮,境內投資者能否選擇在境內起訴索賠?
答案是肯定的。
2020年3月1日生效的新證券法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
該規定賦予了中國行政、司法機關對境外證券市場活動的“長臂管轄權“,即中國行政、司法機關有權對在境外的證券發行,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處理並追責。
因此,投資者當然有權選擇在境內對境外上市公司的造假行為起訴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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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造假,不是上市公司一個主體的事。
新證券法明確規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違法,導致投資者損失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管和中介機構等,應當與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而且,該類責任屬於過錯推定責任,即先推定上述主體存在過錯,由其自證清白。
就瑞幸咖啡財務造假事件而言,目前已知的信息是公司首席運營官、董事Mr. Jian Liu和他的幾名下屬實施了造假行為。
據此,投資者在境內起訴時,除了將瑞幸咖啡列為被告外,還可以將Mr. Jian Liu等共同侵權人列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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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關注的是,目前我國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訴訟仍然實行行政處罰前置程序。
在我國最高法院出臺新的司法解釋前,證券虛假陳述訴訟糾紛案件仍然主要適用2003年發佈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該規定明確,投資人提起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應當提交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公告。該類行政處罰一般是由證監部門作出。
因此,就瑞幸咖啡財務造假事件,若投資者擬在境內訴訟,需要以中國證監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為前提。
而中國證監部門是否會對本此瑞幸咖啡的造假行為出手,目前仍然是未知數,我們將持續關注。
最後,瑞幸咖啡的廣大投資者無論選擇在美國還是在境內訴訟,近期都應當密切關注瑞幸咖啡的相關信息,準備好股票交易記錄等相關證據。
“戰爭“即將打響。
楊巍,中國律師、註冊會計師。西南政法大學法學與工商管理雙學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曾任職於首都機場集團某國有企業法律事務部、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
主要執業領域為證券、民間投融資、土地、礦產、執行等。尤其擅長從客戶商業目的出發,解決根本問題,訴訟仲裁不是最終目的。
著有《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勝訴實戰指南》《國有土地使用權案件勝訴實戰指南》《礦產資源案件勝訴實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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