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一文读懂《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审查目的

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

法律依据

《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主管部门

领导单位: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

协同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

审查部门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具体工作委托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承担。

触发条件

(一)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主要涉及电信、广播电视、能源、金融、公路水路运输、铁路、民航、邮政、水利、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社会保障、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领域。

(二)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认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由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提交材料

(一) 申报书;

(二) 关于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

(三) 采购文件、协议、拟签订的合同等;

(四)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审查内容

(一) 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以及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毁损的风险;

(二) 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三) 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四) 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五) 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因素。

审查程序

(一)确定是否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审查申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审查并书面通知运营者。

(二)完成初步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需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向运营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包括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和将审查结论建议发送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征求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三) 形成审查结论: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自收到审查结论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意见一致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审查结论通知运营者;意见不一致的,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并通知运营者。

(四)特别审查程序: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再次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并征求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意见,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运营者。特别审查程序一般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违规处罚

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六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承担的义务

(一) 配合网络安全审查活动,包括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

(二) 配合运营者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三) 履行网络安全审查中作出的承诺。

名词解释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是指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认定的运营者。

网络产品和服务:主要指核心网络设备、高性能计算机和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大型数据库和应用软件、网络安全设备、云计算服务,以及其他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实施日期

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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