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丨涉性侵案“不起訴”,成功辦案絕不能是成功律師的單一標準

4月28日,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官方微信公眾平臺發表了一篇題為《不予起訴丨法制盛邦餘海亮律師為一起在校大學生性侵女同學案件成功辯護》文章,其中詳細敘述了一起大學生涉嫌強姦醉酒女生案例,在律師介入後如何做到“成功不起訴”。

评论丨涉性侵案“不起诉”,成功办案绝不能是成功律师的单一标准

文章刊發後,引發法律界和大眾廣泛討論。律師撰文是否有宣揚幫助嫌疑人脫罪之嫌?律所公眾號刊發該文示範是否合適?律師應當實現什麼樣的追求和評價?

客觀而言,對於這起具有一定爭議性的案件,從辯護律師和檢方的專業角度來看,律師行使法律保障的辯護權,司法機關行使其自由裁量權,檢方針對這起在校大學生性侵女同學案件以撤訴而告終,整個辦案過程是依法而辯、依法而判。

律所文章向社會大眾展示了律師對於案件辦理過程和結果的基本立場和評價,文章稱,經過律師和團隊“五個月以來不斷的努力,卓有成效的辯護……廣州市某區人民檢察院對陳某某涉嫌強姦同校女生一案作出不起訴決定,為一名迷途中的大學生保留了重返大學校園繼續學業、改過自新的機會。”

但是,也必須意識到,法律人也是社會中的一員,其專業水準和職業評價也要接受社會各界人士的再評價。律師為在校大學生性侵女同學案件成功辯護,從律師職業的角度來說,這起案件“幹得不錯”,但若以更寬更廣的社會角度來審視此案的辦理過程,則可能無法簡單得出這樣的結論。

我國法治發展過程需要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法律實務界和理論界在法治實踐中逐漸形成具有一定獨立性的職業共同體的內部評價機制和判斷標準,但是在法治實踐中也要避免簡單地以法律職業和法律專業的認識取代社會評價和社會共識。

此案完結後,律師將辦案經驗、教訓進行總結和歸納無可厚非。但如果簡單的沾沾自喜於“死刑改保命、重刑改輕刑、有罪改無罪”的追求和評價,難免在社會範圍內會造成偏差,誤導社會大眾;如果簡單的以此為美、以此為榮、以此為傲,那就更可能給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塑造帶來更大的危機。

律師在辦案過程中,除了應該考慮當事人的訴求和評價,盡力保障當事人權利之外,還應考慮和兼顧法律職業倫理的評價、社會公平正義的評價。這幾個評價體系和標準之間是有內在衝突的,如何實現它們之間的平衡,考驗著職業水準和社會良知,絕不可單純以“成功辦案”作為成功律師的評價標準。

律師業的競爭很激烈也很殘酷,律師要想辦法拿案子,拿了案子之後要爭取把案子辦得符合當事人要求,律所內部和律師群體之間在很大程度上都將此視為一種正向激勵和同行評價的重要指標。但是,這樣的做法恰恰也暴露出律師行業在自我反省能力和自我評價能力方面存在著缺陷和問題,在評價標準方面出現了一定程度的偏離。

不論是法律實務界,還是理論界,都應該認識到,法律實踐的評價能力是法律職業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我們不應將評價標準簡單的外化和量化,更不應該喪失理性負責的自我評價能力。律師們應該反思法律職業行為過程的各個環節,應該清醒地意識到自己的專業行為並不當然的具有正當性,更不能簡單地把法律專業的評價“凌駕”於社會評價之上。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李曉兵(法學博士,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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