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菱化學的可降解塑料技術能否獲得發明專利權?

2020年4月16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線上開庭審理了一起三菱化學株式會社與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一項可降解塑料的發明專利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的案件。


三菱化學的可降解塑料技術能否獲得發明專利權?


三菱化學株式會社於2006年4月21日,就申請號201310069915.3,名稱“來自生物質資源的聚酯及其製造方法” (以下簡稱本申請)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發明專利權。該申請一共27項權利要求。根據本申請說明書,其聲稱能夠解決塑料不易降解的問題。


國家知識產權局實質審查部門以不具備創造性為由,駁回三菱化學株式會社的申請。三菱化學株式會社向原專利複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複審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複審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駁回了三菱化學株式會社的複審請求。


三菱化學的可降解塑料技術能否獲得發明專利權?


三菱化學不服被訴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稱:被訴決定遺漏了本申請同對比文件的區別技術特徵,而且認定區別技術特徵實際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錯誤;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現有技術得到本申請技術方案不是顯而易見的。因此,本申請權利要求1具備創造性,直接或間接引用權利要求1的其他權利要求也具備創造性。


三菱化學的可降解塑料技術能否獲得發明專利權?


國家知識產權局辯稱,原告三菱化學在本申請複審口審過程中對被告總結的區別技術特徵並無異議;原告聲稱的本申請實際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並不能得到本申請說明書的支持;結合本領域公知常識和常用技術手段,本申請公開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因此,被訴決定的結論是正確的,本申請不具備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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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尚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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