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者,法辦!丨香港一日


殺人者,法辦!丨香港一日


一、唯有死者才有權利原諒兇手


2019年11月13日中午,有香港市民在北區大會堂對面的龍運街清理暴徒設下的路障,遭到暴徒阻攔。暴徒隨後集結約30人,對現場清理路面的十數名市民進行攻擊。

暴徒向市民投擲磚頭,期間一名70歲的香港食品環境署清潔工羅長青,被一名暴徒擲出的磚頭擊中面部,羅長青即時倒地昏迷,左前額當場流血,嚴重受創。

而羅伯倒地後,暴徒依舊對市民進行攻擊,導致羅伯不能第一時間接受急救。而直至暴徒離開後,現場市民方能將羅伯送往醫院接受治療。


殺人者,法辦!丨香港一日


殺人者,法辦!丨香港一日


當晚,羅伯病情危殆,出現腦幹死亡跡象。次日,香港威爾士醫院發言人證實,羅伯情況持續惡化,於當天22時51分死亡。

港警表示,羅長青為香港本地人,事發當日在上水石屋一帶做清潔工作,於午飯休息時間,獨行路過沖突地點,僅手持手機對現場進行拍攝,未與任何人發生衝突。

12月13日,警方在上水和大埔地區拘捕疑似致使羅伯死亡的3男2女,5名嫌疑犯年齡介於15到18歲之間。但3天后,該5人皆獲保釋。

本週三,香港警方對其中兩名16歲和17歲的男子正式提起“謀殺”、“蓄意殺人”、“暴動”三項控訴,分別為於去年11月13日“連同他人謀殺羅長青”,意圖使另一名61歲男子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進行非法惡意傷害”,以及“參與暴動”。

據港媒報道,兩名被告為同學,於屯門法院提審時未申請保釋,但被告律師指會“日後向高等法院申請”。

而當載有被告的囚車駛出法院時,有示威者竟然一度攔截在車前,並高喊口號。他們的口號並不“新穎”,除了所謂的“五大訴求”就是所謂的“沒有暴徒”。

的確,“暴徒”恐怕已經不足以形容他們了吧,他們是兇手,殺人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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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北總區刑事高級警司陳天柱同日表示,對於近期香港年輕人入世未深,但涉及嚴重罪案,感到憂心。

“社會上有部份人採取包庇及縱容的態度,令年輕人誤以為暴力可解決事件,警方譴責煽動青年犯案的人士。”

此外,他指出,羅伯案中行兇者多有蒙面,因此識別真兇“有一定困難”,目前警方已將所有蒐集到的證據,交予律政司。

陳天柱強調,除被捕人士外,相信尚有不知名人士參與。他表示,警方此前懸賞港幣80萬元緝兇,“當前依然有效”。

對於此案,筆者只想強調一條:

殺人者,法辦!至於兇手是否“入世未深”,筆者認為不是關鍵,任何人都不能代表慘遭毒手的羅伯原諒兇徒,這是獨屬於羅伯的權利,希望兇徒能夠早日面見羅伯,乞求他的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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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羅伯之子:仍對父親突斃感到沉重和心痛


週三,香港工會聯合會(工聯會)理事長黃國,將兩名羅伯案兇手被提審的消息轉告居於內地的羅伯長子。小羅雖仍因失去父親而心痛,但就兇手被緝拿而認為一定程度上“可告慰亡父之靈”。

自羅伯遇害以來,工聯會及屬下清潔工會協助羅家辦理羅伯後事,並維護其應有的勞工權益。小羅表示,他和家人仍對父親突斃感到沉重和心痛。

“去年在工會協助後事處理下,亡父已順利回鄉安葬,今天得悉兇手落網被控謀殺上庭,感到亡父在天之靈可得到告慰。”

而黃國表示,羅伯案件的嫌疑犯人上庭,期望此案能為香港黑暴告一段落的“標誌”,讓社會能回覆安定。如今香港經過長達八個月的黑暴破壞,又遭受新冠病毒肆虐,經濟下行,民不聊生。

“天災難防,但人禍可免,羅伯涉案犯人未成年,可見香港年青人被誤導而犯法,實感痛心,希望香港社會去汙除穢,儘快復安。”


三、香港炸彈客

港警“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近日調查多宗土製炸彈案,發現有團伙合謀製作爆炸品,並於週二晚拘捕1名男子。

被捕者現年20歲,於附近“專上學院(社區大學)”修讀機械課程。警方相信,該男子為“勇武”暴徒“屠龍小隊”和“V小隊”成員,負責設計、分發及供應引爆炸彈的電路板。

“屠龍小隊”及“V小隊”為香港去年“修例風波”期間出現的極端暴力示威者組織,公開以殺警為目的,相對於普通暴徒,行事更為主動且狠毒。

據港媒報道,警方還在被捕者屋內發現150張兒童色情照片及7段相關影片。目前,該男子因涉嫌“串謀意圖傷人”和“管有兒童色情物品”被拘捕調查。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表示表示,在該男子屋內檢獲的電路板可將無線電話接收的訊息轉化成電流,然後經電阻發熱,將炸藥引爆。

該裝置與去年12月在華仁書院內發現的10公斤HMTD(六亞甲基三過氧化二胺)土製炸彈的起爆裝置極為相似。

2019年12月9日,香港華仁書院胡應湘堂地基的一個露天位置發現兩個土製炸彈。警方調查發現,炸彈由總共10公斤HMTD炸藥、硝酸鋁以及大量鐵釘製成,外部以保鮮膜包褢,並內置手機和電路板,用於遙控引爆。專業人士評估,兩個炸彈一旦引爆,波及範圍達50至100米,可造成大量死傷。

警方情報顯示,炸彈原定於12月8日“民陣”遊行中引爆,事前藏在華仁書院內。但所幸遊行前夕,警方突擊搜查全港多個地址,搜出一支9mm半自動手槍、105發子彈等,並拘捕11人,其中部分為“屠龍小隊”骨幹成員,導致爆炸計劃無法實行。

此外,華仁書院內發現的炸彈與去年10月13日旺角花槽針對警方車隊的炸彈裝置也高度相似,警方相信兩案均與“屠龍小隊”有關。

李桂華指出,過去一段時間接獲多宗土製炸彈案件,正積極調查此次檢獲的電路板裝置是否與其他案件有關。

他強調,如一個裝置能引發爆炸,就是爆炸品,用於引爆此類爆炸品的電路板也為爆炸品;而管有或製作任何相關物品,都可判處最高14年監禁;若導致他人死亡,可入刑至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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