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菲特與拉菲商標之爭,二審維持“Château Lafitte”商標無效

近日,拉菲酒莊民營公司所屬商標“Château Lafitte”的案件二審落幕,該公司訴求被法院駁回。

該案件源於“Château Lafitte” (中文譯名拉菲特)商標因與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的商標“Château Lafite” (中文譯名拉菲)構成相似,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商標無效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一審訴訟請求被駁回。然而該公司仍不服判決,向北京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再次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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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二審判決一致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12月9日發佈的行政裁決書描述:拉菲酒莊民營公司二審敗訴,宣告商標“Château Lafitte”無效。一審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已經認定拉菲酒莊民營公司的商標“Château Lafitte”和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的商標“Château Lafite”在字母構成、整體外觀、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且兩者使用在類似商品葡萄酒上,容易使的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儘管“Château Lafitte”在法國允許使用,但是商標申請註冊具有地域性,這不能成為在中國獲得維持註冊的理由。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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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判決考量因素

法庭在判斷是否構成商標法的混淆誤認時,會綜合考量商標標誌的近似程度、商品的類似程度、請求保護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程度、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以及其他因素。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意圖以及實際混淆的證據可以作為判斷混淆可能性的參考因素。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毫無疑問“拉菲特”與“拉菲”雖然有一字之差,但是同在葡萄酒領域,也都是法國葡萄酒,“拉菲”又是享譽世界名莊名酒,拉菲特這樣的商標一旦被允許存在,一定會讓廣大消費者產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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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紛爭由來已久

拉菲酒莊民營公司,也稱法國拉菲特酒莊,位於法國波爾多產區,1763年由Raymond Lafitte創建。因其法語名字“Château Lafitte”與舉世聞名的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Château Lafite”僅有一字母之差,遂與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在法國已多次因商標對簿公堂。最終,巴黎法院判決允許拉菲特酒莊使用商標“Château Lafitte”。

在其進入中國市場後,於2011年又在中國申請“Château Lafitte”商標,此舉再次引起兩家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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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核心詞彙

北京君澤君(南京)律師事務所的趙春祥律師指出:訴爭商標由法語樣態的“ChateauLafitte”組成,引證商標二為“CHATEAULAFITEROTHSCHILD”組成,二者均含有字母“CHATEAU”,且訴爭商標中的“Lafitte”與引證商標二中的“Lafitte”僅有一個字母之差,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字母構成、呼叫和整體效果等方面構成近似,已構成近似商標

“核心詞彙構成相似,因而認定商標構成相似。一審判決(2017)京73行初4030號行政判決,二審判決(2019)京行終2484號行政判決。估計會申訴到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大家可以持續關注。”趙春祥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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