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虧損,20年一季度盈利,不想預繳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這麼填


19年虧損,20年一季度盈利,不想預繳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這麼填

2019年虧損,2020年一季度有盈利,但是企業不想預繳企業所得稅怎麼辦?其實就是季度彌補虧損的問題。


每年到了這個時候,在彙算清繳完成之前「5月31日截止」,一季度預繳申報這個期間「2020年是4月24日截止」,關於一季度預繳能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這個問題就冒出來了。


其實能不能彌補這個沒有任何爭議的,那就是可以彌補。


這點我們看看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就知道了,申報表本身是有這個欄次的。


填表說明是這樣說的,第8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納稅人截至稅款所屬期末,按照稅收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的本年累計金額。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的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的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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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季度申報能不能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這個並無爭議。


是可以的!


目前實踐中,很多地方在預繳申報表上就做了限制,預繳申報表的第8行這一欄是自動帶出來的,如果說企業年度彙算清繳沒有完成,這個地方是沒法帶出數據的。


為什麼呢?其實很簡單,因為你沒做上年彙算,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沒有數據,自然就沒法取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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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按照目前申報系統設置,如果企業未上傳2019年彙算申報表,則季報表中彌補虧損欄次自動帶出的數據為零。因此,如果你想在一季度彌補虧損,中規中矩的做法就是先上傳2019年度年報表,再進行2020年一季度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從而正確彌補虧損;


當然,如果企業在季報之前完成2019年度彙算清繳確實無法彙算的,那麼想不預繳企業所得稅就只有想其他辦法了,至少在彌補虧損這個路上系統是限制了做不了。


什麼辦法?大概說說吧,既然盈利是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那麼不想預繳,只能賬面不實現盈利了,具體如何實現不盈利,這個就自行領悟了。比如今年疫情影響,我預計未來存貨可變現淨值降低,我先在賬上提點跌價準備之類的,大概就是合理的進行一下盈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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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還是回頭看看彌補虧損這個是怎麼回事吧。


其實不管是自動生成還是可以手動填寫,其實你都應該知道這個可彌補的虧損數據是怎麼算出來的。


做了自動關聯的預繳申報表很人性,讓你不用動腦筋,自動給你關聯出數據,但是也有毛病,但是這個數據怎麼來的?你可能沒有思考就不得而知了。


當那天這個坑位給你放開了,不自動鏈接了,可以讓你手動輸入了,你可能一下就懵圈了。


其實不管是自動關聯還是可以手動輸入,我們都需要學習這個數據怎麼來的,到底可以彌補多少?


而且現在很多朋友可能正在做2019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也會涉及到A106000彌補虧損表的填寫,所以我們也需要學習一下。


彙算清繳A106000這張明細表,如下圖:


19年虧損,20年一季度盈利,不想預繳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這麼填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財稅[2018]76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比如二哥稅稅念公司(非高新或者科技型中小企業)2014年某企業發生虧損50萬元,2015年盈利40萬元,2016年虧損10萬元,2017年盈利5萬元,2018年虧損10萬元,2019年盈利30萬元。


那麼這個過程最終就以2019年彙算清繳的這張表體現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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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2019年的彙算結果沒有出來,你無法知道19年到底是虧損還是盈利金額,你就無法知道你還能彌補的虧損到底是多少?


比如本案例中,19年最後所得是30萬,那麼之前年度的虧損都會被彌補乾淨,如果你19年一季度再去填數據,顯然就是重複彌補了。


系統設置彙算完成才可以彌補是完全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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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彙算清繳中的彌補虧損表A106000,我們再通過幾個案例來詳細學習一下。納稅人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應按照“先到期虧損先彌補、同時到期虧損先發生的先彌補”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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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一般企業)


A公司主營建築服務,2014-2018年發生虧損尚未彌補完畢,2019年度實現盈利,《A10600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局部)的填報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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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只需要按照虧損發生的自然年度順序進行虧損彌補即可。由於A公司為一般企業,最長的彌補虧損年限為5年,因此2014年尚未彌補完的2萬元就不能再結轉到以後年度進行彌補了,而2015年及後續年度未彌補完的虧損,仍繼續結轉以後年度。


需要注意的是,上表中塗黃色的第11行第9列是本列以上各行的合計數,表示用本年所得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總額。


對於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按照《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的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至以後10個納稅年度彌補。


案例2-1(高新技術企業)


B公司主營軟件開發服務,2019年被認定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2014-2018發生虧損尚未彌補完畢,2019年度實現盈利,《A10600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局部)的填報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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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彌補虧損的順序仍然按照虧損發生的自然年度順序,但與案例1一般企業的結轉虧損不同的是,由於B公司在2019年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那麼2019年之前的5個年度的尚未彌補,最長的彌補虧年限就由5年延長到10年,因此2014年尚未彌補完的2萬元就也可以結轉以後年度。


案例2-2(由科技型中小企業轉為一般企業)


C公司主營電子元器件製造,2018年被認定為科技型中小企業,但2019年由於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條件而轉為一般企業,2013-2018發生虧損尚未彌補完畢,2019年度實現盈利,《A10600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局部)的填報如下圖所示:


19年虧損,20年一季度盈利,不想預繳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這麼填


在案例2-2的背景下,彌補虧損的順序就不再是按照虧損發生的自然年度順序,而是按照虧損結轉的到期年限順序,先到期的先彌補,同時到期的,虧損先發生的先彌補。


具體來說,由於C公司2018年被認定為科技型中小企業,那麼C公司2013年-2017年度的虧損的彌補虧損年限為10年,即虧損結轉年限在2023年-2027年間到期。但由於C公司2019年轉為一般企業,企業2018年發生的虧損就只能結轉以後5個年度,即虧損結轉年限在2023年到期,下表具體展示了C公司各年度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到期年度。


19年虧損,20年一季度盈利,不想預繳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這麼填


通過上表的展示,相信大家已經一目瞭然了~


2013年的虧損和2018年的虧損先到期,且同時到期,但2013年的虧損先發生,因此C公司彌補虧損的順序就變成了2013、2018、2014、2015……2017。此後每一年,如果彌補虧損企業類型發生了變化,申報系統將自動重新計算彌補虧損年限的到期時間,然後根據新的到期時間,自動分配各年度的彌補虧損額。

案例3(2018年發生政策性搬遷事項)

D公司位於某市地鐵規劃沿線,2017年10月開始進行政策性搬遷,2019年5月完成搬遷並恢復生產經營,2018年度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2019年度《A10600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局部)的填報如下圖所示:


19年虧損,20年一季度盈利,不想預繳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這麼填


大家是否有注意到,本年度的前一年度竟然是“2017”呢?這是因為D公司在2018年年度申報表的基礎信息表勾選了“216發生政策性搬遷且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年度”,所以在2019度申報時,申報系統就將2018年從虧損彌補結轉年限中扣除了。


案例4(特殊性企業合併轉入虧損)

E公司2019年3月完成對F公司(2018年認定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的吸收合併,2013-2015年F公司每年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經過限額計算後,可由E公司繼續彌補的虧損均為-10000元,2019年度《A10600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局部)的填報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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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境外所得彌補境內虧損)

G公司2019年實現所得180000元,其中包括香港的分支機構實現所得80000元,2019年度《A10600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局部)的填報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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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例所示,2015的虧損在用境內的所得彌補其中的50000元后,還有70000元使用的就是另外所得進行彌補的喲~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要使用境外所得彌補境內虧損,除在A106000表填報外,還需要將實際抵減境內虧損的金額填入《A108000 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合計行的第六列哦~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在彙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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