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3期>認罪認罰 拘役五個月!

<第183期>認罪認罰 拘役五個月! | 我縣首例涉疫情防控案依法當庭宣判

<第183期>認罪認罰 拘役五個月! | 我縣首例涉疫情防控案依法當庭宣判


<第183期>認罪認罰 拘役五個月! | 我縣首例涉疫情防控案依法當庭宣判


2020年3月13日由我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顧某某阻礙疫情防控涉嫌妨害公務罪一案於3月20日在新賓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我院指派員額檢察官於雲飛、檢察官助理曲春竹依法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顧某某當庭認罪悔罪,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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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顧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指控罪名成立。審判機關對我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均予以採納並依法當庭宣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五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顧某某犯妨害公務罪,拘役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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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正是疫情防控關鍵時期,防疫人員堅守崗位,為千家萬戶織密一張張防護安全網。作為普通群眾本應該自覺配合防疫工作人員,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但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間無視國家法律和疫情防控秩序,打罵警務工作人員,應依法予以嚴懲。本院提醒廣大群眾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疫情防控相關規定,不觸碰法律底線,任何無視國家法律的以身試法者,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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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賓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新媒體出品

攝影|楊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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