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83號:嘉易烤訴金仕德、天貓網絡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指導案例83號

威海嘉易烤生活家電有限公司訴永康市金仕德工貿有限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要點】

1.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被侵權人依據侵權責任法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所發出的要求其採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權人身份情況、權屬憑證、侵權人網絡地址、侵權事實初步證據等內容的,即屬有效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自行設定的投訴規則,不得影響權利人依法維護其自身合法權利。

2.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所應採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並不限於刪除、屏蔽、斷開鏈接。“必要措施”應遵循審慎、合理的原則,根據所侵害權利的性質、侵權的具體情形和技術條件等來加以綜合確定。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

【基本案情】

原告威海嘉易烤生活家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易烤公司)訴稱:永康市金仕德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仕德公司)未經其許可,在天貓商城等網絡平臺上宣傳並銷售侵害其ZL200980000002.8號專利權的產品,構成專利侵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貓公司)在嘉易烤公司投訴金仕德公司侵權行為的情況下,未採取有效措施,應與金仕德公司共同承擔侵權責任。請求判令:1.金仕德公司立即停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2.金仕德公司立即銷燬庫存的被訴侵權產品;3.天貓公司撤銷金仕德公司在天貓平臺上所有的侵權產品鏈接;4.金仕德公司、天貓公司連帶賠償嘉易烤公司50萬元;5.本案訴訟費用由金仕德公司、天貓公司承擔。

金仕德公司答辯稱:其只是賣家,並不是生產廠家,嘉易烤公司索賠數額過高。

天貓公司答辯稱:1.其作為交易平臺,並不是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主要經營方或者銷售方;2.涉案產品是否侵權不能確定;3.涉案產品是否使用在先也不能確定;4.在不能證明其為侵權方的情況下,由其連帶賠償50萬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且其公司業已刪除了涉案產品的鏈接,嘉易烤公司關於撤銷金仕德公司在天貓平臺上所有侵權產品鏈接的訴訟請求亦不能成立。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1月16日,嘉易烤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璡熙共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紅外線加熱烹調裝置”的發明專利,並於2014年11月5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0980000002.8。該發明專利的權利要求書記載:“1.一種紅外線加熱烹調裝置,其特徵在於,該紅外線加熱烹調裝置包括:托架,在其上部中央設有軸孔,且在其一側設有控制電源的開關;受紅外線照射就會被加熱的旋轉盤,作為在其上面可以盛食物的圓盤形容器,在其下部中央設有可拆裝的插入到上述軸孔中的突起;支架,在上述托架的一側縱向設置;紅外線照射部,其設在上述支架的上端,被施加電源就會朝上述旋轉盤照射紅外線;上述托架上還設有能夠從內側拉出的接油盤;在上述旋轉盤的突起上設有軸向的排油孔。”2015年1月26日,涉案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變更為嘉易烤公司。涉案專利年費繳納至2016年1月15日。

2015年1月29日,嘉易烤公司的委託代理機構北京商專律師事務所向北京市海誠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其委託代理人王永先、時寅在公證處監督下,操作計算機登入天貓網(網址為http://www.tmall.com),在一家名為“益心康旗艦店”的網上店鋪購買了售價為388元的3D燒烤爐,並拷貝了該網店經營者的營業執照信息。同年2月4日,時寅在公證處監督下接收了寄件人名稱為“益心康旗艦店”的快遞包裹一個,內有韓文包裝的3D燒烤爐及贈品、手寫收據聯和中文使用說明書、保修卡。公證員對整個證據保全過程進行了公證並製作了(2015)京海誠內民證字第01494號公證書。同年2月10日,嘉易烤公司委託案外人張一軍向淘寶網知識產權保護平臺上傳了包含專利侵權分析報告和技術特徵比對錶在內的投訴材料,但淘寶網最終沒有審核通過。同年5月5日,天貓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錢塘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由其代理人刁曼麗在公證處的監督下操作電腦,在天貓網益心康旗艦店搜索“益心康3D燒烤爐韓式家用不粘電烤爐無煙烤肉機電烤盤鐵板燒烤肉鍋”,顯示沒有搜索到符合條件的商品。公證員對整個證據保全過程進行了公證並製作了(2015)浙杭錢證內字第10879號公證書。

一審庭審中,嘉易烤公司主張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作為本案要求保護的範圍。經比對,嘉易烤公司認為除了開關位置的不同,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完全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保護範圍,而開關位置的變化是業內普通技術人員不需要創造性勞動就可解決的,屬於等同特徵。兩原審被告對比對結果不持異議。

另查明,嘉易烤公司為本案支出公證費4000元,代理服務費81000元。

【裁判結果】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148號民事判決:一、金仕德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專利號為ZL200980000002.8的發明專利權的產品的行為;二、金仕德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嘉易烤公司經濟損失150000元(含嘉易烤公司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三、天貓公司對上述第二項中金仕德公司賠償金額的50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駁回嘉易烤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天貓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浙知終字第18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各方當事人對於金仕德公司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落入嘉易烤公司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均不持異議,原審判決認定金仕德公司涉案行為構成專利侵權正確。關於天貓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構成共同侵權,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上述規定系針對權利人發現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實施侵權行為後“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侵權後果不當擴大的情形,同時還明確界定了此種情形下網絡服務提供者所應承擔的義務範圍及責任構成。本案中,天貓公司涉案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應結合對天貓公司的主體性質、嘉易烤公司“通知”的有效性以及天貓公司在接到嘉易烤公司的“通知”後是否應當採取措施及所採取的措施的必要性和及時性等加以綜合考量。

首先,天貓公司依法持有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系信息發佈平臺的服務提供商,其在本案中為金仕德公司經營的“益心康旗艦店”銷售涉案被訴侵權產品提供網絡技術服務,符合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主體條件。

其次,天貓公司在二審庭審中確認嘉易烤公司已於2015年2月10日委託案外人張一軍向淘寶網知識產權保護平臺上傳了包含被投訴商品鏈接及專利侵權分析報告、技術特徵比對錶在內的投訴材料,且根據上述投訴材料可以確定被投訴主體及被投訴商品。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涉及的“通知”是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存在過錯及應否就危害結果的不當擴大承擔連帶責任的條件。“通知”是指被侵權人就他人利用網絡服務商的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事實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所發出的要求其採取必要技術措施,以防止侵權行為進一步擴大的行為。“通知”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通常,“通知”內容應當包括權利人身份情況、權屬憑證、證明侵權事實的初步證據以及指向明確的被訴侵權人網絡地址等材料。符合上述條件的,即應視為有效通知。嘉易烤公司涉案投訴通知符合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通知”的基本要件,屬有效通知。

再次,經查,天貓公司對嘉易烤公司投訴材料作出審核不通過的處理,其在回覆中表明審核不通過原因是:煩請在實用新型、發明的侵權分析對比表表二中詳細填寫被投訴商品落入貴方提供的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點,建議採用圖文結合的方式一一指出。(需注意,對比的對象為賣家發佈的商品信息上的圖片、文字),並提供購買訂單編號或雙方會員名。

二審法院認為,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的判斷往往並非僅依賴表面或書面材料就可以作出,因此專利權人的投訴材料通常只需包括權利人身份、專利名稱及專利號、被投訴商品及被投訴主體內容,以便投訴接受方轉達被投訴主體。在本案中,嘉易烤公司的投訴材料已完全包含上述要素。至於侵權分析比對,天貓公司一方面認為其對賣家所售商品是否侵犯發明專利判斷能力有限,另一方面卻又要求投訴方“詳細填寫被投訴商品落入貴方提供的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點,建議採用圖文結合的方式一一指出”,該院認為,考慮到互聯網領域投訴數量巨大、投訴情況複雜的因素,天貓公司的上述要求基於其自身利益考量雖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且也有利於天貓公司對於被投訴行為的性質作出初步判斷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但就權利人而言,天貓公司的前述要求並非權利人投訴通知有效的必要條件。況且,嘉易烤公司在本案的投訴材料中提供了多達5頁的以圖文並茂的方式表現的技術特徵對比表,天貓公司仍以教條的、格式化的回覆將技術特徵對比作為審核不通過的原因之一,處置失當。至於天貓公司審核不通過並提出提供購買訂單編號或雙方會員名的要求,該院認為,本案中投訴方是否提供購買訂單編號或雙方會員名並不影響投訴行為的合法有效。而且,天貓公司所確定的投訴規制並不對權利人維權產生法律約束力,權利人只需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行使維權行為即可,投訴方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考量決定是否接受天貓公司所確定的投訴規制。更何況投訴方可能無需購買商品而通過其他證據加以證明,也可以根據他人的購買行為發現可能的侵權行為,甚至投訴方即使存在直接購買行為,但也可以基於某種經濟利益或商業秘密的考量而拒絕提供。

最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所應採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並不限於刪除、屏蔽、斷開鏈接。“必要措施”應根據所侵害權利的性質、侵權的具體情形和技術條件等來加以綜合確定。

本案中,在確定嘉易烤公司的投訴行為合法有效之後,需要判斷天貓公司在接受投訴材料之後的處理是否審慎、合理。該院認為,本案系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天貓公司作為電子商務網絡服務平臺的提供者,基於其公司對於發明專利侵權判斷的主觀能力、侵權投訴勝訴概率以及利益平衡等因素的考量,並不必然要求天貓公司在接受投訴後對被投訴商品立即採取刪除和屏蔽措施,對被訴商品採取的必要措施應當秉承審慎、合理原則,以免損害被投訴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將有效的投訴通知材料轉達被投訴人並通知被投訴人申辯當屬天貓公司應當採取的必要措施之一。否則權利人投訴行為將失去任何意義,權利人的維權行為也將難以實現。網絡服務平臺提供者應該保證有效投訴信息傳遞的順暢,而不應成為投訴信息的黑洞。被投訴人對於其或生產、或銷售的商品是否侵權,以及是否應主動自行停止被投訴行為,自會作出相應的判斷及應對。而天貓公司未履行上述基本義務的結果導致被投訴人未收到任何警示從而造成損害後果的擴大。至於天貓公司在嘉易烤公司起訴後即對被訴商品採取刪除和屏蔽措施,當屬審慎、合理。綜上,天貓公司在接到嘉易烤公司的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對損害的擴大部分應與金仕德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天貓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關於天貓公司所應承擔責任的份額,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侵權持續的時間及天貓公司應當知道侵權事實的時間,確定天貓公司對金仕德公司賠償數額的50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無不當。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周平、陳宇、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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