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丨村委會私自簽訂的合同有效嗎?臨沂法院是這麼判的!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一些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需要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現實中村委會卻常常不經過上述民主議定程序就對外簽訂的合同。那麼這種合同有效嗎?

臨沂丨村委會私自簽訂的合同有效嗎?臨沂法院是這麼判的!

對於該問題,在理論和實務中尚存在較大爭議,各地法院的裁判結果也各不相同。從廣東省海豐縣赤坑鎮石望村民委員會訴曾昭袍、劉東星漁業承包合同糾紛案,我們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在該問題上,法院並沒有統一的裁判標準。一審海豐縣人民法院認定合同無效;二審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程序不當,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一審重審,海豐縣人民法院認定合同效力待定;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再二審,撤銷一審重審判決,認定合同有效。

那麼咱臨沂的法院是如何認定未經民主議定程序而訂立的合同效力?

有效!

理由是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魯13民終6193號民事判決書

臨沂丨村委會私自簽訂的合同有效嗎?臨沂法院是這麼判的!

一審沂南縣人民法院認為在合同(協議)簽訂過程中,合同(協議)是否經民主議定程序及是否報鄉鎮政府批准是村委內部自治事務,屬於發包方的程序性義務,承包方並不必然知情,對承包方沒有約束力,合同有效。

二審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認為法律設置民主議定程序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在涉及村民利益重大事項決策上,損害集體和村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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