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州中級人民法院對故意殺人犯馬文吉尼、董西成依法執行死刑

故意殺人犯馬文吉尼,男,生於1989年5月21日,甘肅省臨夏市人,農民。2017年7月4日上午,罪犯馬文吉尼與妻子馬某豔(歿年26歲)在家中因瑣事發生爭吵並廝打,被家人勸開。當日13時許,馬文吉尼與馬某豔再次發生爭吵,馬文吉尼產生殺死馬某豔和兩個兒子後自殺之念,馬文吉尼遂持家中一把尖刀在北房西側房內朝馬某豔的腹部捅刺一刀,馬某豔逃至屋外院子裡,馬文吉尼追出在馬某豔的胸腹部和頸部連續捅刺、切割,致馬某豔右頸內外動脈、肝臟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之後,馬文吉尼又持尖刀返回房內,先後在長子馬某(歿年7歲)和次子馬某(歿年1歲6個月)的腹部、頸部等處連續捅刺、切割,致次子馬某右頸內外動脈、肝臟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隨後,馬文吉尼前往臨夏市公安局投案自首。馬文吉尼長子馬某因全身多處刀刺傷,右側血氣胸、右肺挫裂傷、腹腔積血等經搶救無效於次日凌晨死亡。

罪犯馬文吉尼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馬文吉尼因家庭瑣事持刀行兇,連續殺害妻子及兩個年幼的兒子,犯罪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雖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從輕處罰,應依法嚴懲。本院為維護國法,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罪犯馬文吉尼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馬文吉尼未提出上訴。經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核裁定:同意對罪犯馬文吉尼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經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裁定,核准故意殺人犯馬文吉尼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故意殺人犯董西成,男,生於1992年10月1日,甘肅省臨夏縣人,農民。2017年8月12日,罪犯董西成因妻子賀某喜(歿年20歲)與趙某生(歿年23歲)有婚外性關係,而持木棍毆打賀某喜致輕傷。在董西成與賀某喜商量和解並申請撤銷案件期間,董西成認為其岳母趙某花(歿年39歲)、趙某生阻攔和干預,遂產生殺害趙某花、賀某喜及趙某生之念。10月17日9時許,董西成攜帶事先購買的尖刀、繩子至臨夏縣馬集鎮楊臺村賀某喜娘家。董西成與賀某喜再次發生爭執,將賀某喜推到堂屋炕上猛掐頸部,賀某喜掙脫跑至門前臺階處,董西成追上賀某喜在其頸部割一刀,賀某喜繼續跑至大門外,董西成追上又在賀某喜胸、腹部等處連刺數刀,致賀某喜脾臟、肺臟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董西成返回大門時見趙某花之女孫某婷(時年3歲)從家中跑出,遂將孫某婷提進家中,在其頸部割一刀,致孫某婷重傷。9時50分許,趙某花進入家門時,董西成在趙某花頸部割一刀並將刀插進趙某花喉部旋轉,之後又連刺趙某花胸、腹部數刀,致趙某花右頸部頸總動脈、頸前動脈、頸外靜脈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隨後,董西成乘車於當日15時許至青海省河南縣優幹寧鎮綜合市場找到趙某生。董西成以結算工錢為名將趙某生騙至市場二樓臥室內,趁其不備持刀從趙某生身後割趙某生頸部,又連刺趙某生胸、腹、腰部數刀,致趙某生頸、胸、腰、腹部重要血管及肺臟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董西成逃離現場跳河自殺未遂,前往當地公安機關投案。

罪犯董西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又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並罰。董西成因婚姻家庭矛盾持刀報復行兇,連續作案致三人死亡,一人重傷,犯罪手段殘忍,情節、後果特別嚴重,雖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從輕處罰。本院為維護國法,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罪犯董西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董西成不服,提出上訴。經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經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裁定,核准故意殺人犯董西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20年4月1日,臨夏州中級人民法院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在臨夏市和臨夏縣分別將故意殺人犯馬文吉尼、董西成依法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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