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職工受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的會有什麼影響


事業編職工受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的影響有哪些

事業單位職工受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的會有什麼影響

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的,具體影響有哪些呢


案例: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馬某,單位部門主任,正科級,崗位等級為管理崗位七級,因違法違紀行為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降低崗位兩個等級),單位處分決定於2015年7月5日作出,處分期為24個月,從2015年7月5起計算,至2017年7月4日。 馬某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影響有哪些呢?

分析:

一、工資待遇方面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的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按新聘(任)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按每降低一個崗位等級相應降低兩級薪級工資確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崗位的起點薪級。

馬某自2015年7月5日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要降低兩個崗位等級,從管理崗位七級降低到九級,從正科級降至科員。從2015年8月起,馬某的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按科員崗位等級確定,薪級工資因降低兩個崗位等級,薪級工資應降低四級,最低降至科員崗位起點薪級。

單位未明確馬某新聘崗位的,停發工資待遇,暫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之和的70%計發臨時工資,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明確新崗位後,被多減發或少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或扣發。

(無崗位等級可降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按降低兩級確定,最低降低至薪級工資1級)

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2018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二、年度考核方面

馬某在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考核都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以上等次,也就是說張某在2015、2016、2017年年度考核只能為不合格。

三、專業技術資格(職稱評定)方面

馬某在2015年7月5日至2017年7月4日期間,馬某不得參加職稱評審;所任職資格或職業資格規定受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應取消任職資格或職業資格的,按規定取消。

四、崗位聘任方面

馬某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不得聘用到其他類別崗位,但根據相關規定不得在現類別崗位工作的除外。

五、其他方面

馬某在處分期間交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工作,由與其建立人事關係的新單位執行原處分決定。

處分決定單位出現合併、分立等情形的,由與其建立人事關係的新單位執行原處分決定。

六、需要注意的:

撤職處分是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待遇、考核等參照降低崗位等級處理。撤職與免職有所不同,撤職是紀律處分,即撤銷現任職務,並同時降低工資待遇,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免職是職務變遷和調整,一般原待遇不發生變化。

事業單位職工受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的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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