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工、臨時工、外包工、派遣工,您分清楚了嗎?

正式工、臨時工、外包工、派遣工,您分清楚了嗎?

從上世紀90年代中旬開始,我們國家逐步實行了勞動合同制。時間進入21世紀以後,特別是2008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所有的的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都應當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按照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將承擔比較嚴重的法律後果。

正式工、臨時工、外包工、派遣工,您分清楚了嗎?

然而,大家都是簽訂的勞動合同,在身份上還是有區別的。相信在職場上,我們也聽人說某某是正式工,某某是臨時工等等。其實。這些說法是我們生活中的“俗稱”。有的稱謂還是計劃經濟時期的叫法。目前,用人單位用人方式主要有三種。下面我們從法律層面來分析下,每一種用工方式具體是什麼含義。

正式工、臨時工、外包工、派遣工,您分清楚了嗎?

第一種,與勞動者直接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

這是一種標準的勞動關係。也是很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做法。在我們職場上,通常把這個用工方式稱之為“正式工”。但是也有人把和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稱之為“正式工”,把和用人單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稱之為“臨時工”。他們認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做到退休,而簽訂一年、三年合同的人,合同到了單位可以終止,因此稱之為“臨時工”。

正式工、臨時工、外包工、派遣工,您分清楚了嗎?

第二種,與第三方簽訂勞動合同,以派遣工或外包工的身份進入用工單位工作。有些用人單位由於編制受限等原因,但又有勞動力的需求,這個時候就可以考慮試用勞務派遣或者業務外包。由於不是和實際工作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因此,也有很多人把和第三方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統一稱之為“臨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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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非全日制用工。這種用工方式沒有規定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一般來說,一位勞動者在某家公司的工作時間每週不能超過二十四小時,計薪也是按照小時計算。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雙方也比較靈活,隨時可以解除用工關係,用人單位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我們也可以稱之為“臨時工”。

正式工、臨時工、外包工、派遣工,您分清楚了嗎?

總之,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用工形式從之前的固定用工形式變為合同制、派遣制、外包制等等。對於用人單位的選擇面越來越廣了,企業的包袱輕了,對於企業發展來說無疑是好事。勞動者的身份由之前的“企業人”變為了“社會人”。希望用人單位,不管用何種用工方式都能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企業在創造經濟效益的同時,也能保證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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