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來青島後“再就業”因工受傷怎麼辦

半島記者 王洪智

年過50的李某,原是山西省一名煤礦工人,2012年從公司辦理退休後,便同老伴一起來到西海岸新區投奔兒子。退休後賦閒在家並領著養老金,但李某覺得日子過得並不充實,便想再找一份工作。2018年8月,李某與某服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勞動期限為一年,李某接受某服務公司安排在某大學從事保安工作。2019年2月的某一天,在履行工作巡邏期間,李某發現有外來車輛在校內做生意,根據安保職責,對校外車輛進行驅離,但卻不慎摔倒受傷。同班工作的同事趕到後立即將他送到醫院搶救,經醫院診斷,李某為右股骨骨折,住院治療20天,花費醫療費近十萬元。

李某住院期間,一直由其妻子王某護理,由於王某沒有收入來源,也不想給兒女增加負擔,醫療費對老兩口來說不算一筆小數目。事故發生後,李某所屬的某服務公司僅支付了6.5萬元費用就不再支付,雙方多次協商未果,無奈之下李某隻能將某服務公司訴至法院。李某的傷勢經過鑑定機構鑑定,結果為因外傷致右下肢損傷為九級傷殘。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對糾紛性質提出了異議,被告辯稱公司與李某簽訂的是勞動合同,工傷事故發生後公司積極為其工傷治療繳納費用,且公司已為其投保商業險,故本案不是勞務僱傭合同責任糾紛,而是勞動合同工傷責任糾紛,應屬勞動爭議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應先通過勞動仲裁解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對於原告在工作期間摔傷的事實,雙方都予以認可,案件爭議的焦點為原、被告是勞務關係還是勞動關係,被告雖主張系勞動合同工傷糾紛,但卻並未提交原告系工傷的證據材料。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於2012年辦理了退休手續,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並領取退休金。2018年8月受僱於被告,定期發放勞動報酬,原、被告雙方應屬勞務僱傭合同關係。後原告在履行工作職責時摔倒受傷致九級傷殘,被告應當對原告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包括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9萬元。

法官介紹,賠償責任。同時也提醒勞務關係雙方,在簽訂書面協議時,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益和義務,以防發生爭議。

相關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