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丨《好客山東商標管理辦法》印發 5月1日起實施

為進一步維護和提升“好客山東”品牌商標信譽,規範和加強商標使用與管理,山東省文化和旅遊廳特制定《好客山東商標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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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客山東商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維護和提升好客山東商標信譽,規範商標使用,加強商標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山東省旅遊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好客山東”商標,是指“好客山東 FRIENDLY SHANDONG”商標,商標標識為:

關注丨《好客山東商標管理辦法》印發 5月1日起實施

第三條 山東省旅遊推廣中心(以下簡稱“推廣中心”)受山東省文化和旅遊廳的委託,持有、使用、管理、經營好客山東商標。


第四條 好客山東商標的使用、管理和經營遵循以下原則:

(一)促進山東省文化和旅遊事業及產業發展;

(二)提升好客山東商標知名度和美譽度;

(三)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四)依法使用、管理和保護;

(五)公益無償使用與商業有償使用相結合;

(六)分類管理與分類許可。


第五條 好客山東商標使用許可的申請人和使用人,應當遵循本辦法。未經推廣中心許可不得使用好客山東商標。


第二章 商標的管理


第六條 推廣中心作為好客山東商標持有人,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商標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商標管理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制訂併發布好客山東商標使用手冊、識別規範等管理文件;

(三)負責好客山東商標國內外註冊、變更、續展、轉讓等維護工作;

(四)負責好客山東商標使用許可工作;

(五)負責好客山東商標宣傳推廣、運營工作;

(六)管理好客山東商標標識的印刷、保管、發放和銷燬等工作;

(七)指導和檢查好客山東商標的使用,聯合商標行政主管部門,維護好客山東商標權益;

(八)其他應由推廣中心履行的職責。


第三章 商標使用許可的範圍及條件


第七條 好客山東商標對外使用許可分為公益目的無償使用許可(以下簡稱“公益使用許可”)和商業目的有償使用許可(以下簡稱“商業使用許可”)兩種類型。


第八條 推廣中心可以許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公益目的無償使用好客山東商標。


第九條 公益使用許可的範圍:

(一)舉辦以宣傳山東為主旨的公益活動及公務活動,可以在特定範圍和特定時間內宣傳使用好客山東商標;

(二)全省A級旅遊景區、國家級和省級旅遊度假區、星級餐館、星級酒店、旅行社等涉旅企業可以宣傳使用好客山東商標;

(三)山東省旅遊商品研發基地、山東省旅遊購物商店、山東省旅遊休閒購物街區和山東省購物旅遊示範村、鎮、城市可以在辦公場所、生產基地和銷售場所宣傳使用好客山東商標;

(四)全省機場、碼頭、火車站、汽車站、高速公路出入口等公共場所可以宣傳使用好客山東商標;

(五)以好客山東整體形象推廣為目的的公益性網站、微信公眾號等網絡平臺可以宣傳使用好客山東商標;

(六)政府部門、公益性社會組織等可以宣傳使用好客山東商標;

(七)經推廣中心審核同意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推廣中心可以許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商業目的有償使用好客山東商標。


第十一條 商標使用許可的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商標使用許可的自然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依法成立並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申請人在最近三年內無失信記錄,無違法、違規行為;

(三)申請人應當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和信譽,提供的相關商品或服務應與好客山東品牌的理念相符;

(四)申請商業使用許可的申請人應當具備從事相關經營活動必需的許可、資質,且應當具備相當實力,能為好客山東品牌提供充足、先進、可靠的商品或服務;

(五)申請商業使用許可的申請人應當支付使用許可費。費用標準由推廣中心另行確定,並通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具體約定;

(六)申請商業使用許可的申請人在市場營銷和推廣方面應有足夠的資金投入並做出其他努力,能夠充分利用好客山東品牌進行市場營銷,同時宣傳和推廣好客山東品牌;

(七)推廣中心基於維護好客山東商標形象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商標使用許可的程序


第十二條 申請使用好客山東商標,應向推廣中心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一)好客山東商標使用許可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為自然人,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複印件。申請人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或登記註冊證明文件的複印件;

(三)最近三年資信證明文件;

(四)推廣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推廣中心成立由相關單位組成的好客山東商標使用許可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審核小組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出具書面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准予許可。

經審核認定確有必要的,可以對申請人的商品或服務進行實地考察。


第十四條 經推廣中心同意使用好客山東商標的,應當辦理如下事項:

(一)由推廣中心與申請人簽訂《好客山東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以下簡稱“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並將許可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二)商業使用許可人應根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向推廣中心支付商標使用許可費;

(三)申請人領取好客山東商標使用授權書;

(四)申請人領取商標標識樣本;

(五)申請人將擬使用好客山東商標進行推廣宣傳的材料、包裝裝潢、設計圖案等提交推廣中心或推廣中心指定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備案審查,審查通過後方可進行使用。


第十五條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到期,申請人需繼續使用的,應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向推廣中心提出續簽申請。逾期不申請或申請未通過審核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期滿後申請人不得繼續使用好客山東商標。


第五章 商標許可使用人的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商標許可使用人的權利:

(一)公益許可使用人可以在本辦法規定的公益許可使用範圍內宣傳使用好客山東商標;

(二)商業許可使用人可以在其商品或包裝、說明書上使用好客山東商標;

(三)商業許可使用人可以使用好客山東商標進行商品或服務廣告宣傳;

(四)商標許可使用人可以優先參加推廣中心組織的貿易洽談、經驗交流和信息服務活動等;

(五)商標許可使用人為宣傳推廣好客山東商標形象做出突出貢獻並取得明顯品牌效果的,可以獲得推廣中心給予的榮譽或物質獎勵。


第十七條 商標許可使用人的義務:

(一)維護使用好客山東商標商品或服務的特有品質、質量和市場聲譽,保證商品或服務質量穩定;

(二)維護好客山東商標標識的完整,不得自行改變商標的文字、圖形及其組合,不得自行改變商標持有人信息;

(三)做好好客山東商標標識的管理使用工作,確保商標標識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轉讓、出售、饋贈好客山東商標標識;

(四)及時向推廣中心反饋消費者和服務對象對好客山東商標的認知情況,及時舉報侵犯好客山東商標權的行為,並協助推廣中心進行維權工作;

(五)接受推廣中心對好客山東商標使用的監督,嚴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法規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規定;

(六)積極宣傳推廣好客山東商標,經推廣中心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機構審核備案通過的所有宣傳資料中應突出好客山東商標;

(七)公益許可使用人只能將好客山東商標用於相關公益活動、行業或自身形象的宣傳、推廣,或與公益活動相關的易耗商品上,不得在以營利為目的的相關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好客山東商標;

(八)公益許可使用人必須在其主要經營、活動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懸掛好客山東商標標識。


第十八條 商標許可使用人的其他權利和義務由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予以明確。


第六章 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好客山東商標專用權:

(一)違反本辦法和好客山東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有關條款的;

(二)未經推廣中心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好客山東相同的商標的;

(三)未經推廣中心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好客山東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好客山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四)未經推廣中心許可或違反許可使用合同約定,許可他人使用好客山東商標的;

(五)銷售侵犯好客山東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六)偽造、擅自制造好客山東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好客山東商標標識的;

(七)故意為侵犯好客山東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印製、隱匿、經營場所、網絡商品交易平臺等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八)給好客山東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商標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好客山東商標予以保護,推廣中心對侵犯好客山東商標的行為,可報請商標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查處,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商標許可使用人因違反本辦法而引起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由其自行承擔。推廣中心可根據情節,收回好客山東商標使用授權書、商標標識或解除合同。給推廣中心造成損失的,商標許可使用人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對違反法律法規的,將移交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商標使用許可期限內,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廣中心有權撤銷許可,並按本辦法規定追究其責任:

(一)以虛假材料獲得商標使用許可的;

(二)將好客山東商標用於與許可範圍不符的商品或服務的;

(三)使用好客山東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受到有關部門的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損害好客山東商標信譽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推廣中心監督檢查的;

(六)利用好客山東商標進行非法活動或從事任何有損好客山東商標信譽行為的;

(七)其他推廣中心認為需要撤銷使用許可的情形的。


被撤銷使用許可的,自撤銷使用許可之日起兩年內推廣中心不再接受被撤銷許可使用人的使用申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及修改。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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