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於國有林業局與地方林權爭議調處問題的覆函
林資發〔2009〕35號
吉林省林業廳:
《吉林省林業廳關於國有林業局與地方林權爭議調處問題的請示》(吉林函〔2008〕144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內林地權屬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部門確定,該區域內的林地權屬爭議同樣應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部門裁決,任何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門無權做出裁決。考慮到你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實際情況,可由你廳負責你省行政區域內重點林區國有林業局與地方林地林木權屬爭議的調查取證工作,提出初步調處意見上報我局,由我局審查後作出調處決定,並據決定進行相應的林權登記變更事宜。
特此覆函。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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