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春:構建多元化的互聯網平臺和數據競爭規制路徑


劉曉春:構建多元化的互聯網平臺和數據競爭規制路徑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劉曉春

4月8日,在由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和檢察日報社聯合舉辦的“互聯網平臺和數據競爭的新問題與新治理”學術研討會上,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梳理了當前平臺數據競爭方面的熱點問題,並就互聯網平臺和數據競爭的規制路徑進行了分享。

“在數據領域,經常會被考慮到的是數據共享與抓取時所產生的涉及平臺間不正當競爭、數據權屬、基於用戶意志產生的糾紛等問題,比如說信息共享與抓取時會涉及用戶生成的內容、用戶身份信息等,這是比較典型的中國問題。”劉曉春表示,數據抓取之外,還有數據共享與交換問題,這裡面會涉及到現有案例提出的“三重授權”規則,但要注意這一規則適用的邊界。

數據領域還包含數據封閉與壟斷的問題,在劉曉春看來,儘管數據壟斷問題在中國還沒有實踐案例,但是研究已經非常多了。“我們在考慮平臺壟斷問題,也越來越把數據本身作為一個特別的要素來進行考慮。”劉曉春表示,即數據能否會構成壟斷,或者數據是否會對競爭秩序造成損害,這些也是中國現在與將來都在面臨的問題。

不僅如此,互聯網平臺的封殺與屏蔽行為、平臺“二選一”等排他性交易以及平臺自我強化後通過併購形成的多輪槓桿效應,在劉曉春看來,這些都是當前平臺競爭存在的問題。

對於如此新穎且繁雜的問題,如何應對和規制也成了當前亟需解決的問題。“比較直觀的是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來進行規制。”劉曉春表示,《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兩步走,首先判斷平臺數據競爭涉及的問題是否屬於“互聯網專條”(即《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規定的情形,如對惡意不兼容的規制,若不適用,則亦可考慮一般條款的適用。而《反壟斷法》則會更多的考慮平臺是否有濫用市場支配的地位問題。

事實上,在劉曉春看來,探討一個平臺對於數據控制力範圍的利用,到底是落入合法的自由經營權,還是超越了這個權限,不少部門法都可以對它進行評價。“當法律對是否合理、是否違法進行評價時,不一定每種情況都需要從經濟學的視角出發進行考量,畢竟不確定性和執法成本都太高了。”劉曉春表示。

“不僅如此,跟法律並行的其他在實踐中行之有效的規則,也是我們應該去關注的。”劉曉春進一步分析說,比如,產業政策和技術標準等規則,它們更加靈活、更加動態,尤其是在互聯網這個領域,有可能更適合直接對現實發生作用。

在互聯網平臺和數據競爭的規制的問題上,對於具體的適用路徑與規則創新的方式,劉曉春也有著自己的思考。

“比如說,在討論《反不正當競爭法》時候,除了要進行經濟分析,還要考慮是否違反了公認商業道德的誠實信用原則。”劉曉春說,舉個例子,平臺的封殺和屏蔽行為,它通常會告訴用戶,其他平臺的鏈接不能正常跳轉,是從用戶利益的角度出發,為了用戶體驗更加良好。但是其實可能真正原因並非如此,因此,這種行為就可能構成了對用戶的誤導,違背了誠實信用規則。(單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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